太原市教育局日前出臺規定,對民辦普通中小學辦學主體、招生、收費、補課等辦學行為進行規范,對違規的民辦中小學,將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
太原市規定,民辦學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假借其他學校名義招生或代替其他學校招生;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文化課考試,不得以培訓機構的考試成績作為招收學生的依據;不得代替公辦學校學生注冊學籍。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遵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方案,開齊、開足、開好各類課程,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此外,太原市教育局還對民辦中小學招生計劃及人數、編班及補課、收費項目和標準、辦學主體等相關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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