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2010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學校不得安排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有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品行不良的人員到學校工作。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河北省政府日前公布了以政府令形式發布的校園安全管理規定。這一規定對涉及學校安全管理的諸多事項提出明確要求,其中規定學校不得安排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有違法犯罪記錄及品行不良的人員到學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勞動,以及超越其行為能力或者自我保護能力的各類危險性活動,不得在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環境開展活動。
針對有身體異常的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事件的情況,這一規定明確要求,身體有殘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體異常情況的學生,學生家長應當向學校報告,不得隱瞞,而學校不得安排不適合其參加的教育教學或者其他活動,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同時對近年來學校采購學生床上用品或學生服裝時容易出現的糾紛,河北省還要求,學校采購或者代為采購學生床上用品和學生服裝的,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質量安全性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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