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初,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人事廳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提高民辦教師退養費標準。
近年來,雖然自治區經濟快速發展,公辦教師工資水平不斷提高,但民辦教師退養費標準自1988年后一直沒作調整,民辦教師退養費與公辦教師退休費收入差距較大,嚴重影響了民辦教師的生活水平。
按照該通知要求,各地要本著“尊重歷史,以人為本”的原則,普遍提高民辦教師的退養費標準。提高退養費標準的范圍是:1985年12月31日前經組織批準擔任民辦教師工作,現享受民辦教師退養待遇的人員。提高后的退養費標準為:民辦教師退養費收入標準按不低于當地(以旗縣為單位)公辦退休教師平均退休費收入2/3的標準執行,高于上述標準的,執行原標準。今后在提高公辦退休教師退休費收入標準時,一并按不低于上述比例提高民辦教師退養費收入標準。
據悉,所需資金由旗縣財政負擔。提高民辦教師退養費標準的工作從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