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山西省教育廳獲悉,09年9月1日起,山西省將在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省內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制度。
實施意見規定,該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學生在校內或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中,因校方責任而導致學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費標準為每位學生每年3元,累計賠償限額為每人每年20萬元。
這一制度的推行旨在充分利用保險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學校各類安全事故風險,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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