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對如何促進高校大學生就業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用人單位征集見習崗位,幫助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活動,提升就業能力。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難家庭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應當優先采取就業扶持、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措施。高校應當加強創業教育,培養學生創業意識和能力,對畢業生自主創業給予指導。
《辦法》還規定,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中小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高校根據社會需求,科學確定辦學定位,合理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高校學生的需要,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鼓勵企業接收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學生實習,并提供實習場所和實習指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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