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據全國考委頒發的《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結合我區自學考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民教育系列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參加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均可提出課程免考申請。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公共政治課為: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鄧小平理論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毛澤東思想概論、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
公共基礎課為: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物理(工)、大學語文(專)、大學語文(本)、漢語文、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一)、英語(二)、日語(二)、俄語(二)、政治經濟學(財)、經濟法概論(財)、經濟法概論等。
第四條 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及本科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專業,可免考公共政治課和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及名稱相同的其它課程。
第五條 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可免考公共政治課和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程及名稱相同的其它課程。
第六條 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可免考已學過的公共政治課。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可免考已學過的公共政治課、公共基礎課和名稱及學分相同的其它課程。
第七條 各類高等學校的本科或專科肄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或專科,可免考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公共政治課、公共基礎課。
第八條 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及專科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或專科專業,可免考與原畢業專業相對應的公共基礎課。
第九條 取得國家大學英語四級以上證書、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二級以上(含二級)證書以及(PETS)三級以上(含三級)筆試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二)”。獲得(PETS)一級(含一級)證書以及(PETS)二級以上(含二級)筆試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一)。
第十條 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一級(含一級B)證書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或“計算機應用技術”(筆試和實踐)。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C語言程序設計(筆試和上機)證書可免考“高級語言程序設計”(筆試和實踐)。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三級PC技術(筆試和上機)證書可免考“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和“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筆試和實踐)。
第十一條 凡從外省市轉入我區的自學考生,可免考與我區考試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合格課程。
第十二條 辦理課程免考的程序
一、考生申請課程免考,需在畢業前半年向所在盟市自考辦提交有效證件的原件(畢業證書、各類合格證書、原考試合格成績單),領取并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審批表》,由盟市負責人審核簽字并蓋章。
二、經盟市審核后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審批表》以及考生的有效證件復印件報內蒙古自學考試辦公室,內蒙古自學考試辦公室由專人進行審核并簽字,自考辦領導審批簽字蓋章后生效,裝入考生檔案,作為畢業審定的依據。
第十三條 凡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一經查出,取消其畢業資格,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理。
第十四條 免考課程的考生申請學士學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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