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統一標準 依法嚴格準入
吉林市出臺《民辦培訓學校設置標準(暫行)》
4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印發《民辦培訓學校設置標準(暫行)》,要求今后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均須達到該標準,現有民辦培訓學校也要盡快改善條件,逐步達到相應要求。該標準出臺,統一和量化了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置標準,實現吉林市民辦教育史上政府規章零的突破。
為適應全市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使民辦教育事業在惠民生、保穩定、促發展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吉林市此次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民辦培訓學校設置標準(暫行)》,填補了該市民辦培訓學校設置沒有標準的空白,使民辦培訓學校設置有標準,政府有作為,管理有依據,監督有規范,群眾有實惠。通過《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使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置條件依法合規,公開透明。
《標準》共二十條,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置標準提出了詳細要求。一是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及領導機構標準;二是民辦培訓學校師資及財務人員等從業人員的資質標準;三是民辦培訓學校財務管理要求;四是民辦培訓學校校園校舍和教學設備設施標準;五是民辦培訓學校命名標準等。該標準是在多方調研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的。《標準》既借鑒了經濟發達地區的先進性和前瞻性,又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可比性和現實性。《標準》起草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吉林省促進民辦教育發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由教育、衛生和公安消防及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多方論證制定的。標準公布前,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還專門召開了聽證會,征求社會各界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民辦培訓學校的意見。
該標準適用于在吉林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藝術、文化教育等培訓,不頒發國家承認學歷文憑的培訓學校及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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