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教育事業發展,適應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本辦法的教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具有教師資格、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教師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第四條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權限主管教師工作。 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技工學校和勞動部門舉辦的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人事、科技干部等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教師法》的規定,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學校和教育機構,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教師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對實施規劃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 各級教育工會應當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七條在本市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教師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歷,還應具有中級技術人員或者中級技工以上水平。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市成人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確定。 非師范畢業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應當接受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等教育基本理論的培訓。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教師職務的除外。 第八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市和區、縣普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資格由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技工學校(含勞動部門舉辦的職業技術學校)教師資格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成人教育學校教師資格由市成人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市屬高等院校教師資格由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委托有關院校認定;中央部委屬在京院校教師資格,由其主管部門認定,也可以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認定。 經認定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由認定部門授予教師資格證書。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應當有1年的試用期。 第九條教師受到開除公職處分或者其教師資格是通過不正當方式取得的,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予以撤銷。 喪失或者撤銷教師資格的,由認定的部門或者學校收回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不具備合格學歷又未取得教師職務的,由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有關辦學部門和學校安排進修培訓,5年之內 仍未取得合格學歷或者未通過國家資格考試的,調離教學崗位。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任教。 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教師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晉升工資和職務、續聘或者不予晉升工資、解聘、低聘教師職務以及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國家標準,規劃、建設師范院校,提高師范教育質量。 師范院校和非師范院校中接受師范教育的學生免交學雜費,享受專業獎學金。 專業獎學金應當保障學生基本生活需要,具體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有關部門予以保障。 本市實行師范畢業生服務期制度,服務期為5年。鼓勵師范畢業生終身從教。 服務期未滿的師范畢業生,任何單位不得聘用。 非師范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應當履行聘任協議規定的義務,工作滿5年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師范生在校專業獎學金標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采取措施,提高現有教師的學歷水平,并有計劃、有步驟地使新補充的高等院校教師具有研究生學歷,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學歷,初中教師具有本科學歷,小學教師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劃撥專項經費,辦好教師進修院校和培訓基地。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進修、培訓、接受繼續教育,重點培養教育教學骨干和青年教師。教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不斷提高教師的工資,使本市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第十六條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享受教齡津貼,教齡津貼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凡在本市山區工作的中小學教師,工資在原有等級工資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檔次,每滿5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動一個檔次。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從城鎮地區到山區工作的中小學教師,給予獎勵性補貼。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教師住房建設,劃拔專款建設教師住房,優先、優惠納入“康居工程”計劃,在1997年前解決好城近郊區教師中人均住房在5平方米以下的困難戶,逐步使教師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高于本市居民平均水平。 對于住房困難的中小學特級教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拔專款專項解決。 建設計劃由市和區、縣計劃、建設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和駐軍單位為職工分配住房時,夫妻一方為中小學教師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予以照顧。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增加教師公費醫療經費,建立教師醫療周轉金,教師醫療費應當及時予以報銷,不得超過3個月,并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為教師提供醫療保障。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教師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所 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辦學部門予以保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中小學特級教師提供特殊醫療保健。 第二十條教齡滿30年(女滿25年)的中小學退休教師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條件的其他學校也可以對退休教師在原有退休金的基礎上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圖書館、科技館、體育館、藝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各類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對教師實行減免費或者其他優待。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優秀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教師”稱號。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理的,依照《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師范畢業生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完成服務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繳在校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培養費,并可以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拖欠教師應予報銷的醫療費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指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接受教師申訴。申訴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殉私舞弊、玩忽職守,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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