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鄉鎮校外活動站及鄉村學校少年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4號)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辦發〔2006〕21號)精神,以及財政部、中央精神文明辦、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財綜〔2011〕44號),加強本市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的管理,實現每個鄉鎮建有一個校外活動站、普及校外教育活動的工作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校外活動站(以下簡稱“活動站”)是依托鄉鎮中學、中心小學現有場地、教室和設施,由學校進行管理,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開展課外、校外活動的公益性校外活動場所。活動站分為市、區縣兩級,市教委命名的為“北京市鄉鎮校外活動站”(以下簡稱“市級活動站”)、區縣教委命名的為“區縣鄉鎮校外活動站”(以下簡稱“區縣級活動站”)。
第三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以下簡稱“鄉村少年宮”)是市教委、首都精神文明辦、市財政局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依托農村中小學校(中心校)現有場地、教室、設施建設開展活動的公益性校外活動場所,是農村校外活動場所的示范項目。
第二章 功能與使用原則
第四條 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的功能
(一)農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設陣地
(二)農村未成年人的文體活動平臺
(三)農村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動場所
(四)農村未成年人的社會實踐基地
第五條 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的使用原則
(一)公益性原則。面向農村未成年人免費開展課外、校外活動,不開展任何贏利性的經營活動。
(二)普及實用原則。堅持面向全體,常年開放,提高利用率,方便農村未成年人參加課外、校外活動。
(三)地域特色原則。堅持根據地域文化和學校特色組織開展活動。
(四)安全性原則。高度重視安全工作,明確責任,落實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五)資源整合原則。充分利用學校周邊設施和社會各界力量,實現資源整合,共建共享。
第三章 日常運行與活動內容
第六條 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的日常運行
(一)利用課余時間、節假日和寒暑假開展活動。
(二)面向所在學校學生開放,并吸收周邊中小學校的學生參加活動。
(三)從學校實際出發,結合地方文化特色、學校教師和社會志愿者的特長,開展課外、校外活動,做到與學校教育有機結合。
第七條 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的活動內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活動。結合重大紀念日、傳統節日以及革命先輩、英雄人物的事跡,開展紅色經典、傳統經典誦讀活動、紀念活動。
(二)科技教育活動。開展科學知識講座、小發明、小制作、小實驗等科學普及活動,有條件的還可以開展種植、養殖活動。
(三)文化藝術活動。開展文學作品欣賞、寫作指導、歌詠、器樂、舞蹈、繪畫、書法、攝影、工藝制作等活動,還可以引進陶藝、編織、剪紙、戲曲等活動。
(四)體育活動。開展田徑、球類、武術、棋藝、跳繩等活動以及有鄉土特色的活動。
(五)游藝活動。開展中小學生喜聞樂見的游戲娛樂活動。
(六)其他活動。結合學校的實際、學生的需求開展有益于身心發展的社會公益活動、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章 發展與管理
第八條 區縣級活動站
各區縣每年采取財政投入、社會支持等多種形式,依托鄉鎮中學、中心小學,建設一批區縣級活動站。
第九條 市級活動站
(一)市級每年在區縣建設活動站的基礎上,支持一批市級活動站的建設與發展。
(二)市級活動站的基本條件
1.市級活動站在區縣級活動站中產生。
2.學校有可供開展課外、校外活動的場地、教室和基礎設施,專用教室總面積不低于100m2。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管理規范,運行有序。
4.有2名專、兼職工作人員,有一支兼職輔導教師隊伍和志愿者隊伍。
5.開展課外、校外活動的時間、場地有保證,活動內容豐富。
6.活動站工作成效顯著,受到學生、家長、社會的歡迎。
(三)市級活動站的申報
1.市級活動站由區縣教委按市教委每年的分配名額組織學校進行申報。
2.學校填寫《市級活動站申報表》,區縣教委組織初審。
3.區縣教委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報市教委。
4.申報時間:每年3月份。
(四)市級活動站的批準、命名
1.市教委組織評審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學校進行考察評估。
2.經考察、評估,確定市級活動站名單并由市教委命名。
第十條 鄉村少年宮
首都精神文明辦會同市教委、市財政局利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根據中央精神文明辦下達的指標,從市級活動站中推選、建設鄉村少年宮。
第十一條 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的組織管理
(一)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由所在學校進行管理,學校要積極支持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的各項工作。
(二)學校設立活動站和鄉村少年宮辦公室,由學校校長任主任,分管副校長或主管主任擔任副主任,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活動站的立項管理,設備維護,活動項目實施,輔導員、志愿者隊伍建設,財務管理,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三)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購置的器材、設備歸學校所有,學校負責管理。
(四)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要在活動場地、活動教室等處設置標牌,方便學生參加活動,各活動室要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
(五)學校要切實保證活動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性,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六)學校應投保校方責任險(由各區縣保障),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鄉鎮校外活動站建設和運轉所需經費納入區縣財政保障范圍。市級財政以專項經費形式對市級鄉鎮校外活動站進行定額補助,所需經費納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
(一)市級補助標準
1.2013年市教委對2012年命名的市級校外活動站,每個市級活動站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支持。
2.自2013年開始,市教委、市財政局每年下半年組織對已有市級校外活動站工作考核,按60%的比例給予每個活動站10萬元經費補助。
3.2013年至2015年,市教委計劃每年新建50個市級活動站,給予每個市級活動站3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支持。
(二)預算申報程序
市教委根據建設計劃及考核結果,按照市級補助標準向市財政局申請市級活動站建設補助專項。專項經費經市財政局批復后,撥付各區縣使用。
(三)市級活動站經費使用原則和范圍
1.建設經費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專款專用、合理使用、節約開支的原則。
2.經費使用范圍:
修繕場地:改、擴建活動站時,整修改造現有場地、教室或空置房屋,修繕門窗、燈具、平整地面、粉刷墻壁等。
設備器材購置:藝術、科技、體育、特色活動器材及演出、比賽服裝的購置等。
運轉費用:人員培訓、活動消耗品及外聘專家勞務費。運轉費用不得超過經費總數的20%,外聘專家勞務費不得超過運轉總費用的40%。
第十三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區縣教育、財政行政部門和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遵循勤儉節約辦事業的原則,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項目經費列支范圍要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列支范圍。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財政行政部門要加大項目經費監管力度,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做好項目預算、相關項目招標、設備采購等工作,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國有資產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相關單位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執行中形成的項目結余資金要按照市、區縣政府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加強對項目結余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共同組織項目驗收,驗收注重對項目的整體建設水平評價。
第六章 輔導員與志愿者隊伍
第二十一條 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的輔導員,由學校有關教師擔任,學校要充分發揮現有教師的作用,依據個人特長、興趣,擔任活動項目輔導員。
第二十二條 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要組建志愿者隊伍,積極招募思想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有能力承擔課外、校外活動輔導工作的大學生、先進人物、文體骨干、民間藝人及“五老”人員擔任志愿輔導員。
第二十三條 區縣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負責安排教師定期到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學校要將輔導工作納入教師工作量,對擔任輔導員的教師進行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與教師評優、評先掛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教委、財政局要加強對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的領導,在人、財、物上給予保障,按照有關要求做好項目申報、初評工作,保證資金及時撥付到位,組織好項目的實施,開展業務培訓,指導活動站開展工作,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區縣教委要組織好區縣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教師到活動站開展輔導工作和教師培訓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教委要將活動站與鄉村少年宮建設、管理、使用情況的考核結果,納入學校教育管理評估體系,與學校和校長的評優、評先掛鉤。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要把對活動站的工作情況納入教育督導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首都精神文明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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