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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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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及《首都教育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范和加強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取得實效,依據《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實施意見》(京教人〔2012〕14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資助工作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以師資隊伍建設為核心,以創新團隊建設為平臺,以提高教師創新能力為目標,全力支持教師和管理干部的職業發展,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創新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和管理者隊伍。主要任務為:

通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在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中遴選50個左右創新團隊;在北京大學等部屬高等學校建設“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教師發展基地”,每年選派100名左右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進行為期一年的研修學習;每年選派200名左右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到國外教師發展基地和知名大學進行訪學交流和團體培訓;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教育發達國家建立國外教師發展基地;同時,有計劃、分層次地對市屬高等學校的教師和管理人員開展全員培訓。

第三條 本計劃在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范圍內實施。市教委安排專項經費保證本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 項目建設內容

第五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由創新團隊建設提升計劃、國內培訓計劃、國外培訓計劃和教師發展基地建設計劃共四個計劃構成。主要內容包括:

(一)創新團隊建設提升計劃

“創新團隊建設提升計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旨在依托國家和北京市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創新平臺及產學研用結合的創新研發平臺,在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中遴選一批創新團隊,通過重點支持與建設,增強其競爭國家級創新團隊的能力。本計劃累計遴選資助50個左右高層次創新團隊。

(二)國內培訓計劃

國內培訓計劃以科學促進教師和管理人員在不同職業發展時期的能力為目標,旨在整合國內優質資源、開發高水平的培訓項目、組建國內國際一流的專家隊伍、提煉優秀培訓成果、打造培訓品牌,逐步構建具有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特色的專業化、高水平國內培訓體系。國內培訓包括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教師發展基地研修、北京市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培訓和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的校本培訓三部分。

1.市教委每年選派100名左右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優秀管理干部作為教學名師、學術(科)帶頭人、高級專業化管理人才的人才后備力量,到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教師發展基地進行為期一年的研修學習,相關遴選、培訓、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京教人〔2011〕3號文件要求執行。

2.北京市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政策性、基礎性和高層次的國內培訓工作。其中,政策性、基礎性培訓服務于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職業前期的發展;高層次培訓服務于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職業中后期發展,并根據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各類人才在不同職業發展階段的需求,不斷設計開發新的培訓項目。

3.北京市屬各高等學校的校本培訓要結合本單位事業發展需要和人才隊伍特點,針對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人員開展個性化培訓項目,以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為核心,以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技能、專業實踐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管理人員決策執行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為目標,服務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隊伍建設和職業發展。

(三)國外培訓計劃

國外培訓計劃旨在選派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優秀管理干部到國外教師發展基地和知名大學進行訪學交流和團體培訓,提高教師對世界學術發展和教育發展前沿的追蹤把握能力和國際影響力,開拓管理人員的國際視野,培養高級管理人才,提升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國際化水平。

本計劃每年選派200名左右的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優秀管理干部進行國外訪學交流和團體培訓。其中,訪問學者約占70%,團體培訓人員約占30%;訪問學者的培訓時間為6個月或者1年。

(四)教師發展基地建設計劃

教師發展基地建設計劃以促進高等學校協同創新為目標,以整合優質教學資源為核心,以加強基地建設為抓手,為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隊伍的繼續教育和職業發展搭建重要平臺。

教師發展基地分為國內教師發展基地和國外教師發展基地。北京市教委在北京大學等國內部屬高等學校建立“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教師發展基地”,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教育發達國家建立國外教師發展基地。北京市教委設立專項經費支持國內外教師發展基地的建設,加強對國內外教師發展基地的建設和管理,使之成為教師職業發展的重要平臺;使之成為促進部屬高等學校和市屬高等學校合作的重要平臺,使之成為促進國內外高等學校合作和推動市屬高等學校國際化的重要平臺。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實行市教委、高等院校和項目組三級管理,以項目組為基礎,以項目所在的院校為依托,市教委統一領導。

第七條 市教委聯合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實施規劃、經費預算、實施方案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負責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組織項目申報、立項評審、檢查、驗收、評價和績效考評。

第八條 高等學校負責對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并按照要求組織項目的申報、論證、管理與驗收,科學合理使用建設資金,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第九條 項目組負責具體落實項目的建設任務,全面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并合理安排項目經費,及時做好項目總結、驗收以及宣傳展示推廣項目建設成果、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第四章 項目申報立項

第十條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分立項評審類項目和培訓類項目兩類。

立項評審類項目是指創新團隊提升計劃項目,市教委提出工作要求,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市教委組織立項評審后正式實施的項目。

培訓類項目指在市教委相關項目文件的指導下,自行確定具體項目內容、完成培訓任務、達到培訓目標的項目。主要包括:國內培訓和國外培訓。國內培訓包括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發展基地研修、北京市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培訓和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的校本培訓。國外培訓包括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優秀管理干部進行國外訪學交流和團體培訓。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立項程序如下:

(一)立項評審類項目按照以下程序申報立項:

1.市教委發布工作通知;

2.高等學校根據市教委通知要求申報項目;

3.市教委組織項目立項評審并以文件形式將項目名單下達至項目所在高等學校;

4.經市財政局審定項目經費方案后,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立項評審類項目申報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符合市教委人才培養工作規劃及相關專項工作要求;2.目標明確,內容詳實,計劃可行。

(二)培訓類項目的申報程序為:

1.校本培訓:學校根據培訓計劃和實際需要,制定培訓項目方案,并填寫相關培訓項目申報書;將項目申報書報市教委備案、審核;經市教委審核通過后,立項實施。

學校培訓類項目申報條件:(1)符合學校教育規劃;(2)具有項目規劃周期和年度工作計劃;(3)年度建設內容和實施計劃詳細,可執行;(4)立項項目必須績效目標明確。

2.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發展基地研修、北京市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培訓:由北京市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依據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方案,并填寫相關項目申報書,報市教委審核、備案;經市教委審核通過后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實行學校統一領導下的團隊帶頭人(項目責任人)和項目組負責制,項目組應專設項目責任人。

第十三條 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協調、經費使用,并及時向所在院校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項目終期總結報告等。

第十四條 項目所在學校應有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項目的規劃、論證、管理等工作,并加強對項目的統籌及監督,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建設經費和預期目標。項目所在學校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任務完成和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1.負責項目經費管理,為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2.負責對項目執行中形成的國有資產和研究成果管理;3.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審查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申報書)、調整方案以及項目其他上報材料;4.接受市教委的指導、檢查和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計劃任務書(批準的項目申報書)是項目實施的主要依據,項目計劃任務書由市教委備案后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建設目標、內容、進度安排及項目責任人不得隨意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確需調整或變更的,項目所在學校應按程序向市教委報告并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責任人年底前應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報項目所在學校管理部門,經學校審核后向市教委報學校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批評,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二)對于在項目申請、立項評審、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不端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計劃任務并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項目任務并追回專項經費、在一定時間內不能申請市教委計劃任務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三)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市教委可以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參與市教委計劃活動等處理。

第六章 項目檢查與驗收

第十九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由市教委聯合相關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和完成后組織專家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情況檢查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不定期隨機檢查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檢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檢查采取收取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進入項目單位實地驗收兩種形式進行。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1.項目進展情況;2.資金的使用情況;3.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組織實施不力或未經批準自行調整建設內容的,市教委有權調整或終止項目建設計劃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周期根據各類項目要求確定,建設期滿需要接受驗收。市教委負責立項評審項目驗收,學校負責學校培訓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采用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培訓總結報告,或進入項目單位實地驗收兩種形式進行。

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為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計劃任務書調整方案和項目結題驗收總結報告等。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1.建設目標和任務的實現情況;2.實施效果,取得的標志性成果以及經驗分析,對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按照項目類型有所側重;3.項目管理情況;4.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結果將由市教委在系統內予以公布。

第七章 項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成果歸項目所在學校所有,學校應按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項目科學數據庫、項目報告檔案,按照市教委有關數據共享的要求和項目信息管理規定要求,按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和數據庫等,均應中英文標注“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The Project of Construction of Innovative Teams and Teacher Career Development for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Under Beijing Municipality)”。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建設與教師職業發展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根據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強教深化計劃資助的項目按《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強教深化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改稿)》(京教人〔2008〕20號)執行,2014年1月1日起該管理辦法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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