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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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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促進基礎教育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山西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中小學生)。

第三條 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制訂全省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各地和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直管中小學和高校附屬中小學的學籍管理工作;統籌安排全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按照國家要求部署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建設與全國聯網的電子學籍系統和學生數據庫,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11個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制訂本市學籍管理工作相關規定;統籌安排本市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具體安排直管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審核直管中小學校學生學籍;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對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進行相應管理;定期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119個縣(市、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內各中小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市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安排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審核轄區內中小學生學籍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定期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太原、大同、陽泉、長治、晉城、朔州、晉中、臨汾8市開發區教育局(教辦)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并經省教育廳核準后,可按照國家、省、市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具體安排其直管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審核其直管中小學校中小學生學籍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其直管中小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第五條 各中小學校根據國家、省、市、縣(市、區)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本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

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均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并推行學生教育卡,記錄學生的相關信息,實現學生身份識別、考勤、學籍異動、營養餐、乘坐校車等業務管理。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六條 各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校學籍檔案并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區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冊(附件3);

四、學生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情況(附件7,8,9,10);

五、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件4);

六、畢業生花名冊(附件5);

七、結業證書存根(附件11);

八、學歷證明存根(附件12);

九、相關憑證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條 各中小學校應當采集、匯總、校驗、審核、上報學生學籍信息;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學生因入學、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等原因使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及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審核并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呈報。

第八條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二章 招生、入學

第九條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均實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學。各小學、初中招生計劃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屬地原則確定,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各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屬地原則確定,并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條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免試、就近、劃片、分配”的原則,就近安排進入當地公辦小學就讀。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具體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小學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在15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并申請電子學籍。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電子學籍建立程序為:

一、學校向學生下發紙質《學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二、由學生或其監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相關內容后交回學校,經學校班主任、學校學籍主管領導審核后,由學校學籍管理員打印、下發給學生和家長再次簽字確認。

三、經學生監護人、班主任簽字確認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將各學生學籍信息錄入或導入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下稱電子學籍系統),經學校和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獲得學籍號,電子學籍正式建立。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主管部門應在各學年開學一個月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核準本行政區域內小學新生學籍。

第十二條 小學所有學生學習期滿后,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免試、就近、劃片、分配”的原則,就近安排進入當地公辦初中就讀。升入學校接續管理學生電子和紙質學籍檔案,學生由小學學籍轉為初中學籍。同時,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并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第十三條 應屆初中畢業生經參加省級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按照相關規定被錄取為普通高中新生的,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升入學校接續管理學生電子和紙質學籍檔案。同時,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并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第十四條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前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

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輟學處理,待恢復入學后補錄、更新學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開學后一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并注銷學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發現有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并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自愿進入民辦小學、初中就讀的學生,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安排入學。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學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農民工子女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

適齡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監護人可按照流入地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向暫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經批準的,學生憑相關手續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學校就讀,并由學校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學籍。

適齡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經批準在監護人流入地參加中考并被當地普通高中錄取的,由學校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學籍。

第十六條 小學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結束后,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均衡分班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結束后,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分班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

小學班容量限定在45人以內,永久不能突破。初中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內,永久不能突破。普通高中高一年級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內,一年內不能突破;高二、三年級班容量限定在56人以內,永久不能突破。

所有中小學班容量達到限定的,該班將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轉入學生。班容量超過限定的,學生電子學籍將不能進入該班。

第十七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各中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第十八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學習期間,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復印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受控學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并報主管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批。主管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核準變更的,由學校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章 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 全省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實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貫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為三年,實行三年制或與義務教育階段連貫的九年、十二年一貫制。普通中小學校不允許留級。

第二十條 中小學生如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7,以下簡稱《休學、復學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學校審核后報主管教育局(廳)學籍管理部門審批。教育主管部門核準休學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主管部門登記后做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備查。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學結束后,由監護人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經學校和主管教育局(廳)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后復學,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主管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學習期間,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跳級。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并報主管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批準的,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教育。核準跳級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

第五章 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習期間,不得隨意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

二、進城務工人員務工地發生變化的,其隨遷子女可以轉入監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

三、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在市域范圍內,可以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四、在普通高中學校因學習有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在全省范圍內,可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在以上情形范圍內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轉學申請。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二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省、市、縣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城務工人員務工證明)等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8,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轉出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及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及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轉學成功。轉學成功后,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同時,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每學期將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轉出情況書面上報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跨省轉入、轉出的,還須符合其他相關省份學籍管理有關規定。

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及高校附屬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要按照屬地原則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 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市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城務工人員務工證明)等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轉學申請表》,轉出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轉學成功。轉學成功后,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省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城務工人員務工證明)等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轉學申請表》,同時,需提交轉出地省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成績證明,轉出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省教育廳、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轉學成功。轉學成功后,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跨省轉入、轉出時,還須符合其他相關省份學籍管理有關規定。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的,按照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系報相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普通高中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要按照屬地原則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轉入或轉出特教學校、工讀學校的,由學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門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完成轉學手續,并將相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此類轉學具體程序由各市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一個月內辦結。跨省轉出或接收外省轉入學生的,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門匯總相關信息,并于每學年末報省教育廳備案。高三年級最后一學期不辦理任何原因的轉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轉學均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六章 借讀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長期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且在當地就讀有困難者,在學校學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其他親屬所在地學校借讀。

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

第三十條 申請借讀的學生,可由監護人持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及原校學籍基礎信息表復印件向接收借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并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借讀申請表》(附件9),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借讀。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第三十一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紙質和電子學籍均由原學校管理。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等均由原校發放。

普通高中借讀學生的學業水平考試在原學籍所在地參加。

第七章 輟學、退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習期間,除因出國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超過三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且學校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做輟學處理。同時,各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二、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三、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

四、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

第三十四條 因出國定居申請退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本細則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范圍內申請退學的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10),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主管教育部門批準后,可準予退學。學校應及時注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學生出國定居后又回到境內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礎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國并在我省落戶、申請在我省中小學校接受基礎教育的學生,參照本細則第二章相關條款新建學籍。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注銷學籍。

第三十六條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學生因失蹤、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校須及時向市教育局報告,可以保留其學籍的,應盡量保留其學籍。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類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回校就讀。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學生學習期滿后,全部予以畢業,畢業證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核準、編號、驗印、頒發。

第三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

一、基礎素養評價總評達到合格,無重大錯誤者(含學習期滿,處分已撒銷的)。

二、各學年獲得的總學分至少達到144個(其中必修學分至少116個,學習各學科課程標準所設置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22個學分,學習學校自主開設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6個學分)。

三、參加各規定科目學業水平考試(含補考),且各科目成績達到A、B、C等級。

四、達到體育鍛煉合格標準,具體標準可參考《中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五、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省統一要求印制。準予畢業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編號、驗印。畢業證書驗印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時辦理的不予補辦。

第四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未達到規定畢業條件者,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或肄業)證書(附件11)。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一律不補發,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附件12),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能辦理一次。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結合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建設確定學籍管理員,并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籍管理員必須是各單位或學校正式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歷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優良,嫻熟掌握各級各類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各項內容、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學籍管理員須經過專業培訓方可上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或完善本地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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