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校改善辦學條件債券資金建設項目績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校改善辦學條件債券資金建設項目管理,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預算管理辦法》規定和省財政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高等教育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改善辦學條件債券資金建設項目進度管理及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省教育廳運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量化指標和評價標準,對2013年高校改善辦學條件債券資金建設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綜合性的衡量和評價。
第三條 高校改善辦學條件債券資金項目建設目標。改善高校辦學條件,提高高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提升高校科技創新和人才支撐能力,增強高校服務山西轉型跨越發展和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的能力。
第四條 績效考評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學、規范的評價程序和操作方案,準確、全面、系統地衡量債券資金項目績效情況。
(二)有利于推動項目實施原則。在績效評價的內容、評價指標以及計分權重方面,充分體現項目實施要求,推動項目如期完成。
(三)體現權責統一原則。績效評價應當有利于資金管理權、使用權的行使,與承擔相應責任相統一。
(四)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在對評價內容確定量化測定分值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實施進度、實施效果和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分為中期檢查和項目結束綜合評價兩個階段。項目實施期間,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一次中間檢查;項目完成后,由項目實施單位綜合自評后向省教育廳提出綜合驗收申請,由省教育廳邀請有關部門、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參與績效評價的機構或個人要對所做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省教育廳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相應項目的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二)組織實施對高校相應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高校開展相應項目的績效自評工作;
(四)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研究并督促項目高校及時整改;
(五)完成項目績效評價情況總結及確定評價結果。
第七條 項目高校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校的績效自評工作;
(二)及時向省教育廳反饋相關信息;
(三)按規定向省教育廳報送中期實施情況及項目完成后的績效自評報告;
(四)對績效自評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并及時整改;
(五)接受省教育廳組織的中期檢查和評價驗收,全面配合績效評價小組完成中期檢查及項目完成后的績效綜合評價有關工作。
第八條 評價辦法
(一)聽:聽取項目學校工作匯報,并詢問有關情況;
(二)看:按照全面查看和隨機抽樣相結合的原則,到高校項目實施現場進行實地查看項目完成進度和質量,走訪項目實施單位的教師、學生,了解項目實施工作取得的成效;
(三)查:查閱項目實施進度管理、資金使用管理、項目驗收審計等財務、檔案資料;
(四)議:現場考評結束后,由績效評價小組召開專題會議,按照績效評價辦法實施細則的量化指標內容,以評價資料為依據,對高校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打分,評定績效成績。
第九條 評價程序
(一)中期檢查 項目實施單位要在項目實施中期進行自查自評,并向省教育廳報送自評報告。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各高校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中期檢查。
(二)綜合評價 2013年政府債券項目應在2014年6月前完成,項目建設完成后各高校要及時開展績效自評,并向省教育廳申請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省教育廳組織績效評價小組對各高校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價驗收,并形成評價報告。
(三)根據項目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匯總形成各高校績效綜合評價報告,并按照規定報送省級有關部門。
第三章 績效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管理規章制度;
(二)高校改善辦學條件債券資金建設項目申報文件、實施方案、資金撥付文件、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有關文件資料;
(三)項目批復文件、建設合同或協議、財政監督部門的檢查結果、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或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資料;
(四)高校項目實施工作議事制度、進度計劃、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的資料;
(五)省教育廳要求報送的進度資料、工作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績效考評內容
(一)實施方案制定:主要評價實施方案內容在支撐項目建設目標、實施計劃、資金用途、預期效益等方面的合規性與科學性,以及方案報送情況;
(二)組織保障工作:主要評價組織協調、部門協作、責任落實、信息報送等情況;
(三)項目資金管理:主要評價管理制度、資金執行進度、資金用途、審批程序等情況;
(四)項目完成情況:主要評價項目完成程度、完成質量、檢查驗收及檔案資料收集整理等情況;
(五)項目實施效果:主要評價項目實施所取得的實際效益與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符合情況;
(六)違規違紀行為:主要是對被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查出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群眾舉報等并查實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章 評價辦法與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實行百分制,計分采用量化指標,滿分為100分(考核量化指標見附件)。根據得分的不同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4個等級:總分在90以上的項目(含90分)為優秀;80分-90分(含80分)為良;70-80分(含7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是對2013年高校改善辦學條件債券資金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對績效評價突出的項目高校,在下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經費補助等方面采取適當方式予以獎勵;對績效評價結果排名靠后的項目高校,在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上適當扣減額度;對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建設項目,要責令有關高校限時整改,并對項目建設單位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四條 經監察、審計、財監等有關部門查出重大違規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項目高校,績效評價實行一票否決;經有關部門查出一般的違規行為,或媒體曝光并經查實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項目高校,績效評價予以適當扣分,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對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分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各有關高校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完善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有關處室負責制定本處室管理項目的評價指標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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