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推動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加強和改進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使之更加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基礎研究,強化應用研究,鼓勵對策研究,支持傳統學科、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研究,注重成果轉化,大力提高科研質量和創新能力。
第三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貫徹“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規范管理,擇優立項;集中征集選題,集中申報,集中評審,集中公布結果;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具有民族和地區特色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通過研究項目的管理實施,進一步提高我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水平,促進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加快培養高水平理論創新人才,繁榮和發展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
第四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由自治區教育廳和項目負責人所在高等學校共同管理。自治區教育廳的主要職責是: 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研究課題指南;組織和指導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資助、中期檢查及成果驗收結項、負責重點項目的成果鑒定等工作。各高等學校負責制定本校科研項目研究計劃及管理細則并進行日常管理;組織項目申報、跟蹤檢查和成果驗收;負責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的類別與項目申報
第五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是教育廳面向全區普通高等學校設立的各類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總稱。主要包括:基地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后期資助項目、自籌項目、委托項目和青年項目等。
(一)基地項目。指為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設立,圍繞基地學術發展方向進行的研究項目,選題由重點研究基地根據基地中長期規劃確定,鼓勵跨學科、跨學校、跨地區組織優勢科研力量開展合作研究。項目負責人一般為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重點項目。指以具有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以及基礎學科領域的重大問題為研究內容的項目,項目負責人一般為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學科研人員。
(三)一般項目。指以符合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指導思想和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學科領域問題為研究內容,研究成果能夠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理論參考的項目。
(四)自籌項目。指以符合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指導思想,根據自治區高等學校社科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個人前期研究積累自行設計,經費由學校或申請人從校外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而開展的科學研究項目。
(五)后期資助項目。指面向基礎理論研究設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80%以上)并有階段性研究成果,預期能產生重要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的項目。
(六)委托項目。指教育廳直接委托一批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完成的項目,研究當前國家、自治區及高等教育發展中一些重大戰略方針和政策問題。
(七)青年項目。指為鼓勵青年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科學研究,為培育高層次人才奠定基礎的項目。一般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以上學位,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
第六條 本著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的原則,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均可申報。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研究期限一般為2-3年。
第七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申報由自治區教育廳統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發布各類項目申報通知和“課題指南”,在第四季度集中受理項目申報材料。申請人須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簡稱《申請書》)。
第八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以學校為申報單位進行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申報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高等學校的在編在崗教師,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獨立開展及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身體健康,能作為項目實際主持者并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
(二)申請人每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凡承擔國家級、省部級及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未結項者不得申報新的研究項目;凡同一課題內容不得向國家級、省部級及自治區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重復申報。
(三)原則上應組成課題組申報。應用對策性研究課題,提倡吸收實際工作部門人員參加課題組。鼓勵根據實際需要吸納境外專家學者加入課題組開展合作研究。對于跨學科、跨學校、跨地區、跨系統組織優勢科研力量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究的課題組予以優先資助。
(四)申請人所在學校承擔初審保證,承諾提供良好的研究條件。
第三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對《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條件能否保證等進行審核篩選,簽署具體意見,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條 項目評審的基本標準是:
(一)課題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鼓勵面向國家、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的課題,鼓勵理論聯系實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回答新問題的理論探索課題。
(二)課題具有學術前沿性,預期能產生具有創新性和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鼓勵深入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應用課題研究,鼓勵新興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交叉綜合課題研究。
(三)課題研究方向正確,內容充實,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四)課題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對申報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準備;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時間和條件。
(五)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安排比較合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實行同行專家評議制,按申報學科成立評審組。自治區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提交評審組評審。
(一)不斷更新項目評審專家庫,評審時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被評項目所在學科專業領域。
(二)專家評審會議以若干領域為單位組織,采用匿名方法評審。
(三)專家組應嚴格掌握標準,本著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評審。
(四)建立專家信譽保證制度。評審專家必須廉潔自律,評審期間不與課題申請人私下接觸,不接受申請人任何宴請或禮物,不泄露與評審有關情況,項目評審結束后,教育廳對評審情況進行評估,建立專家信譽檔案。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聘請各學科同行專家組成咨詢組,其職責是:
(一) 結合自治區的歷史文化及社會發展狀況,參與制定本學科研究發展規劃、課題指南;
(二) 對評審通過的項目,跟蹤調查,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參與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中期檢查和成果驗收;
(四) 其它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區教育廳對評審出的擬立項項目及資助經費行使最終審批權,并下達《立項通知書》,立項時間從通知書下發之日算起。
第十四條 凡列入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自籌經費項目除外),依照教育廳經費資助額度,各高等學校按1:1進行資金匹配。如果匹配資金不到位,將取消所在高等學校下一年度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申報資格。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申請人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計劃任務書》(簡稱《計劃任務書》),報所在高等學校和教育廳審核簽章。《計劃任務書》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教育廳及各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對《計劃任務書》分別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即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只能確立一個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照合同規定,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劃的實施,推動課題組成員的協作研究。項目負責人要按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自我管理,認真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第十七條 為保證研究質量,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
(一)中期檢查由自治區教育廳統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中期檢查表》。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后由所在高等學校審核、備案,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檢查或抽查。檢查結果與經費續撥掛鉤。
(二)中期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展;研究進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階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則上須有1篇項目責任人作為第一署名人正式發表的論文,并標明“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字樣(××指基地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后期資助項目、自籌項目、委托項目和青年項目等),否則中檢不予通過。
第十八條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更改研究計劃,確需變更時要履行報批手續,項目依托學校在審查變更申請時應嚴格把關。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學校科研管理機構審核,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批: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項目名稱、最終成果形式;
(二)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三)因特殊情況延期一年以內;
(四)撤銷項目;
(五)項目執行過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第二十條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應嚴格遵守下列各項保密規定:
(一)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項目研究活動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數據、內部文件資料僅限于課題內部使用,不得公開;
(三)項目研究活動中有關涉密和敏感問題的專項調查、學術會議和其它學術活動必須經自治區教育廳審批;
(四)涉及保密內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記備案;報送有關部門要通過機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網,不得通過互聯網傳送。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區教育廳撤銷項目,被撤銷項目的主持人3年內不得申請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
(一)項目負責人(包括課題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主動承擔研究工作任務;
(二)項目實施情況表明,負責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負責人或研究課題;
(四)第一次驗收未能通過,經修改后重新驗收,仍未能通過;
(五)剽竊他人成果;
(六)對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泄密;
(七)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中期檢查不合格;
(八)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九)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付實行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撥款的辦法。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高等學校監管,項目負責人按規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和自治區教育廳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負責人按《計劃任務書》所列的各項經費支出范圍,在依托學校和財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依托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其使用范圍如下:
(一)圖書資料費:指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以及打印、復印、謄錄、制圖、謄寫調查問卷材料、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等費用;
(二)數據采集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而開展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費用;
(三)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它費用;確需赴國外境外調研者,須經依托學校審核同意并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四)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指購買和使用收集資料、采集分析數據所需器材的費用。設備使用費包括資料錄入費、資料查詢費、上網費和軟件費等;
(五)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項目開題、專題研討、成果鑒定等小型會議費用;
(六)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
(七)勞務費:指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貼,以及非課題組成員、科輔人員的勞務支出等;
(八)管理費:指項目依托學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項目的費用(每個項目不超過經費總額的5%,重點項目最高不超過3000元);
(九)與項目研究相關的其它支出。
項目經費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使用,不得超過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為了評估研究成果的質量、水平和意義,項目在結項前由自治區教育廳和有關高等學校進行驗收。重點、基地、委托、后期資助等項目的驗收一般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其余項目驗收一般由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組織。通過驗收后,報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申請驗收結題的最終成果形式可以是論文、專著、軟件、專利、數據庫、咨詢報告等;除學術成果本身外,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結合項目研究進行的課程建設、教材編寫、學術報告、咨詢服務及其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一并納入驗收范圍綜合考慮。
第二十六條 成果的名稱(標題)與批準立項項目的名稱一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驗收:
(一)著作類:正式出版或雖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計劃出版證明;論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發表1篇或省級以上正式刊物(含學報)發表2篇以上;系列論文:在省級以上正式刊物(含學報)發表3篇以上。
(二)研究報告、咨詢報告等應用性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以上獎勵,或相關部門采用及收到的反映足以證明研究成果已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
第二十七條 可視情況安排會議驗收和通訊驗收。驗收前,由項目負責人準備好項目結題材料,包括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結題報告》(以下簡稱《項目結題報告》)一式2份,并提供研究成果原件和該項目原《申請書》、《計劃任務書》、《中期檢查表》,供驗收使用。有重要學術價值、應用價值、理論創新的成果,以及驗收專家組推薦宣傳的成果須同時報送成果簡介。會議驗收應提前7天將驗收材料送達驗收專家。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負責人按《計劃任務書》完成了研究任務;最終成果與立項時批準的“最終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爭議;經費開支合理合法。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無論正式出版或內部印刷,均要求在顯著位置標明“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項目”字樣(××指基地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后期資助項目、自籌項目、委托項目和青年項目等),否則驗收時不予承認。咨詢報告類成果須有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并詳細注明采納內容和實際價值。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由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或實際工作部門人員組成,一般為3-5人。專家組成員中,本校專家不得超過1/3。驗收專家應認真、負責、獨立地進行評審,做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自己的驗收意見和結論承擔學術和道義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會議驗收分為預備和驗收兩個階段。預備階段由組織驗收的單位主持,主要內容是介紹會議內容、宣布有關事項、產生專家組組長;驗收階段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會議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取項目負責人的研究工作總結報告及成果簡介,報告內容包括:課題的預期成果與現有成果;課題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觀點及內容;課題的實際意義、學術意義、研究特色及在自治區(國)內外所處的地位;該課題研究的重點及研究中突破的難點;
(二)質疑、答辯;
(三)專家討論并形成綜合驗收(包括能否結項)等意見,并將意見填寫在《項目結題報告》中;
(四)專家組反饋驗收意見內容包括:項目是否達到了《計劃任務書》要求;存在的問題和需要補充完善之處;成果的推廣、宣傳意見;其他建議及意見;專家討論時,項目負責人及其成員應回避。
第三十條 通訊驗收的項目,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向專家提供相關材料,專家驗收后給出驗收意見,并簽名。結項時,須將專家驗收意見原件和《項目結題報告》裝訂在一起上報。嚴禁由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指定和聯系通訊驗收專家。
第三十一條 成果驗收的一般標準和內容:
(一)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遵循黨的基本路線;
(二)是否達到了項目《計劃任務書》中有關成果的設計要求,研究的范圍和成果內容是否與《計劃任務書》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該課題預定的全部內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論、觀點、方法和建議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和科學性;
(四)項目研究所依據和使用的資料、數據是否準確完整;
(五)項目研究所運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六)項目成果有哪些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達到何種水平,能夠取得怎樣的綜合效益;
(七)項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該領域尚有什么問題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項目成果有無抄襲或剽竊他人成果等;
(九)對成果的推廣和宣傳意見。
第三十二條 驗收所需經費從課題費中列支,自籌經費項目的驗收費由主持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教育廳集中受理項目結題的時間一般為每年的12月。項目結題由各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將結題材料集中報自治區教育廳科學技術處審批。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積極做好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為鼓勵多出原創性、高質量的研究成果,對出版有困難的優秀研究成果,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應給予大力支持。項目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地通過學術報告會等各種形式推廣交流研究成果,并加大推廣應用性成果及基礎性成果的宣傳力度。
第三十五條 建立項目成果獎懲制度。對成果驗收為優秀的項目,予以通報表揚并作為項目負責人下次申請項目的重要參考;對成果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做撤項處理,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
第三十六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一)各類項目結題時,須同時報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報告,簡述本課題學術價值、創新內容、社會影響等情況,經依托學校審核后報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教育廳除擇優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可向有關媒體推薦刊登,或結集出版。
(二)鼓勵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教學轉化,為培養優秀人才服務;向決策咨詢轉化,為政府和企業科學決策服務;向社會轉化,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質服務;向文化產品轉化,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服務。
(三)項目負責人應注意收集本課題的引用、轉載、采用、獲獎或進入教材、產生效益的情況,由依托學校擇優上報自治區教育廳。對那些通過一個項目形成一個創新領域、一支創新團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其成功經驗。
(四)各高等學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支持和資助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積極做好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工作。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研究報告、咨詢報告、調研報告,在提交有關部門的同時須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英文全稱為Research Program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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