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09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
滬教委基〔2009〕12號
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促進依法辦學,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現就本市2009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以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立足辦好每一所學校為目標;以構建面向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辦學行為為原則,依法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
二、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作出整體規劃并組織實施,要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源的摸底調研,并根據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等工作,確保轄區內符合規定的適齡學生都有相應的學位。
三、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相關信息,加強教育部門、中小學校和家庭、社會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
四、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深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貫徹就近入學原則,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計劃之外自行招收學生。
五、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合理確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級規模,班額控制在40人以內,接納農民工同住子女的學校班額可適當放寬。有條件的地區,小學班額可在30人以內,初中35人以內。
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過程中,不得以創辦特色為名舉辦重點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測試選拔學生。不得將開展學校教育實驗研究、創建特色學校與招生入學工作掛鉤。
七、公辦學校應按照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就近入學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安排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聽力殘疾和視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到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報名,安排進入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八、跨區縣就讀的小學五年級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參加小學畢業考試。小學畢業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回戶籍所在區縣就讀初中,或在就讀學校所在區縣就讀初中,辦理回戶口所在地就讀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09年4月30日。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區縣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學的規定和實施辦法妥善安排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學生入學,各類初中學校不得招收無學籍材料的學生。
九、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本轄區內公辦寄宿制學校或寄宿班按照規定的招生范圍招收本地區新生,報名的學生人數少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應如數錄取,報名的學生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可采用“電腦派位”等方式錄取學生。
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本部門和學校網站公告、發放新生入學《告知書》、在社區張貼《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轄區內適齡兒童家長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報名時間、地點,以及報名所需攜帶的各種證件,2009年5月23、24日為全市小學新生報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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