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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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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9〕2號)及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高校招生工作由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進行有序管理。考風考紀實行考區(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主任負責制,試(答)卷(含相關表卡和未啟用的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安全保密按保密要求實行存放點本級高招辦主任負責制,錄取工作實行高校負責制。

第二章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試題(含副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工作,并做好試卷印制等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閩的分專業招生計劃,指導考生查詢、了解高校招生章程;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與綜合素質評價材料、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高招辦)是省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省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條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本地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區招生的實際需要出發,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添置必須的設備。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各設區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同級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并根據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有效應急方案;

3.負責本考區統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的規范化(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輸、保管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負責組織本考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外語聽力模擬訓練、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愿填報等工作;

5.按規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保考生相關信息采集的完整與準確;

6.負責本考區考試過程試(答)卷保密員、考場監考員、巡視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調、培訓、考核工作;

7.根據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匯總、統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發放和保管等工作;

8.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宣傳、咨詢及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接受并處理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六條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校還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辦公室的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頒布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按規定時間在本校網站上及以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實事求是地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根據教育部、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和時間安排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根據省招委會工作安排,做好體育、音樂、美術專業測試省級統考和本校參加命題、閱卷教師的考核、選派工作,并完成好評卷、巡視、遺留問題的協調處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報 名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教育部有關法規;

2. 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報考簡章及省招委會、省高招辦、省監察部門頒布實施的其他有關招生考試管理規定;

3.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4.身體健康。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符合報考少年班條件者或省招委會、省教育廳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條高校招生實行網上報名。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上網進行報名。網上報名完成后,除經省教育廳、省高招辦書面同意者外,所有考生(含單考生、保送生等)均須在本人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報考確認點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條現場確認時,考生須提交本人有效戶口證明、身份證以及規定的其他證件或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考生應認真核對報考確認點打印的本人報名表內的所有信息,確認無誤后親自簽名以示負責,同時簽訂誠信高考承諾書。

第十一條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戶口新遷入我省的考生,必須同時具有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且已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習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在我省報考,現場確認時,需同時提供相關有效證明原件。

第十二條在我省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省公安廳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在居住地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地點報名并確認。

第十三條各級高招辦要落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責任制,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各報考確認點必須本著方便考生,防止差錯的原則,在醒目處張貼報考簡章、現場確認程序、須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項等內容,確保報名信息的準確無誤。

第十四條考生報名須按規定繳交報名考試的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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