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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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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關于印發《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贛教法字【2009】2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廳對所有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項目進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一、綜合類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細化標準:

1、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責成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又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要的舉辦者提出辦學許可申請。

2、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責成具備基本的辦學條件,又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要的舉辦者提出辦學籌設許可申請,并在規定的籌設期內達到設置標準。

3、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符合辦學條件和當地教育發展需要,達不到設置標準,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細化標準:

1、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5人以下的學校或者教育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并責令收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5至10人的學校或者教育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并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10人以上的學校或者教育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二)部門規章

2、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細化標準:

1、對于在網絡上制作、發布、傳播泄露國家秘密,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宣揚封建迷信、違反社會公德,暴露個人隱私的信息內容;利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面向社會公開的公益信息進行有償服務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2、對于在網絡上制作、發布、傳播黃色淫穢制品、賭博和教唆犯罪、散布謠言、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未經批準冠以“中國”字樣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3、對于在網絡上制作、發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宣揚邪教、煽動暴力、擾亂社會秩序、鼓動聚眾滋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計算機病毒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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