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南寧市征求意見,擬規定如果乘客拒絕給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讓座,司機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9月26日《京華時報》)。
在已有法律條文的各種司機可以“不讓坐車”的禁止行為中,其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屬于關系到公共利益的,包括公共環境、公共安全,這些禁令的執行是不能打折的。例如,對攜帶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者、攜帶犬類或其他有礙他人健康、車船運行安全和車船衛生物品者拒絕上車就是如此。
但是,這些禁止行為中,另有一類就不應該強制執行,例如給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讓座,這本來就不是乘客的法定義務,而只是道德義務。那么,任何人都無權強迫一個人讓座,最多只能提示和勸說,實在不行,也只能作罷。這時候,如果還要用“不開車權”進行要挾,就是權力越位了。
我們反對司機濫用“不開車權”,還有一個原因,因為這個“權”是不規范的。老實說,所謂“不開車”根本不是對犯錯誤的當事人的懲罰,而是通過“綁架”其他乘客的利益,然后讓其他乘客去與違規者斗爭,這其實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但不等于是合理的。而且,如果違規者就是不買賬,乘客又能怎么辦?難道要雙方矛盾激化起來才行?說到底,不讓座是道德問題,沒理由就此剝奪人家坐車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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