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7號
《江西省義務教育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均衡發展
第六章 教育教學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公民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住宿費、借讀費,并免費提供教科書和文字作業本。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農村地區實施義務教育,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義務教育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六條 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八條 本省對義務教育實行督導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情況、教師隊伍建設情況、素質教育情況、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和使用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督導評價結果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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