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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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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

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

(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教育,培養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熟練勞動者和實用人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是指就業前的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職業教育,把發展職業教育擺在重要位置,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措施保證實施。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和支持職業教育。

第四條 職業教育必須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突出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知識教學,注重從業技能的培養。

第五條 職業教育應當以中等教育為重點,因地制宜發展初等教育,積極發展高等教育,廣泛開展職業培訓,逐步建立行業配套和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相互銜接、比例合理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六條 對舉辦職業教育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管理學歷教育的職業學校,規劃職業學校布局,負責辦學水平的評估督導、教學業務指導和學歷認定,指導辦好重點職業學校。

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培訓工作,負責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和評估督導,負責經過職業教育的畢業、結業生技術等級考核,指導畢業、結業生就業。

第九條 計劃、財政、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職業教育工作。

第十條 農業、林業、科技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與教育行政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農科教結合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辦好農職業學校和鄉鎮農科教中心。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機構在同級教育、勞動、計劃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制定本行業職業教育工作計劃,開展人才需求預測,管理所屬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組織本行業職業教育的評估督導。

第三章 辦 學

第十二條 職業教育實行國家、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辦學,并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辦學為主。

大型企業、有條件的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舉辦職業教育,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聯合舉辦職業教育。

鼓勵社會團體和公民舉辦職業教育。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必須具備與辦學規模、培養目標相適應的校舍、師資、經費、教學設備、實驗實習場地等基本辦學條件。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舉辦、調整、撤銷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舉辦頒發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的職業培訓班,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不得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工種設置,應當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并分別由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招生由有關部門納入當地招生計劃,統籌安排,組織集中錄取,避免重復招考和錄取。

第十七條 地區、自治州、設區的市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將部分普通中學改為職業學校,并辦好重點職業學校。縣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辦好一所綜合職業學校,重點辦好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專業。鄉鎮應當開展初等農業職業教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初等職業教育,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在師資、經費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實行校長、主任負責制,自主辦學,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必須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實行教育教學、生產經營、科技推廣和社會服務相結合,建設與專業、工種相適應的教學實驗實習場地。縣和不設區的市以及鄉鎮舉辦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實驗實習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其他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實驗實習場地,分別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或者聯合舉辦單位提供。

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學生對口實習,提供技術指導和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職業教育服務體系。

省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建立職業教育的質量標準和評估指標體系。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逐步實現教育教學管理規范化、科學化。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產設施、教學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產設施,不得干擾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秩序。

第五章 教 師

第二十四條 從事職業教育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專業課教師應當具有與所授專業課相應的技術職稱和實踐技能。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技術等級證書,能正確完成技能操作示范。

職業學校領導成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教育行政、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辦好職業師范院校。各類高等院校應當根據需要為職業教育培養合格的師資。

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安排職業教育教師進修培訓。

第二十六條 職業教育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可以選聘,實行專職與兼職相結合。職業教育專職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同時評聘教師職稱和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職業教育教師的合法權益,逐步改善其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職業教育經常性撥款,根據財力狀況安排一定數額的職業教育專項補助經費。教育基本建設投資應當開列職業教育項目。教育費附加、人民教育基金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職業教育。

第二十九條 職業教育的辦學經費,除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撥款外,可以通過多種形式解決,由行業主管機構和企業事業等社會受益者合理分擔,辦學單位自籌,受教育者適當繳費,金融機構貸款,校辦產業創收,以及社會捐資等多渠道籌集。

第三十條 舉辦職業教育的單位、個人,應當逐步增加對職業教育的投入,保證事業費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辦學條件逐步改善。

第三十一條 短期職業培訓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自籌;聯合舉辦職業教育的經費,由聯合舉辦單位各方按照協議分擔。

第三十二條 中等以上職業教育逐步實行繳費上學制度。繳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物價行政部門會同省教育、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減免學費或者給予補助;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國家特殊需要或者條件艱苦專業的學生可以提供獎學金。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國內和國際信貸為發展職業教育創造條件。各級各類金融機構應當支持職業教育發展。

鼓勵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以及外國友好機構、人士為職業教育捐資或者集資助學。

第三十四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利用自身技術、人才、設備、場地興辦產業,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和擴大再生產。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興辦產業,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待遇。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經費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就業

第三十六條 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修業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的,按下列規定發給相應證書:

(一)職業初中畢業生,由學校發給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二)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和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由學校發給經省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三)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班畢業、結業生,由學校發給經省勞動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

(四)短期職業培訓班結業生,由舉辦單位發給經審批部門驗印的結業證書;

(五)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或者技術等級鑒定的專業、工種,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鑒定機構考核合格后,發給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發職業教育畢業、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七條 發展職業教育應當與使用人才相結合,堅持實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和學歷文憑、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制度。城鄉企業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必須接受相應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八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結業生就業,除國家規定分配的外,堅持面向社會,公平競爭,自主擇業,擇優錄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簽訂就業合同的,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均須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錄用經過職業教育的畢業、結業生,應當優先招用取得中等以上對口專業學歷證書、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

經過職業教育的畢業生到專業對口或者相近的崗位就業,可以不再參加就業前職業培訓。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批準舉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分別由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補辦手續;不具備條件的,責令停辦,并限期清退學生所繳費用。

擅自調整、撤銷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 濫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的,分別由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宣布所發證書無效,責令發證單位收回所發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濫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的,分別由教育、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侵占、破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產設施,或者擾亂教學秩序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責令賠償。

第四十四條 侵占、克扣、挪用職業教育經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款項,并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職業教育收費標準的規定亂收費的,依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列違法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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