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
鄂教學[2008]18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規范高校學生轉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轉學工作的領導
各高校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辦學行為,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高度重視高校學生轉學工作。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學生轉學工作集體領導、集體決策制度,明確簽批校領導、學籍管理部門在轉學工作中的職責,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省教育廳建立由廳領導主持的協調處理高校學生轉學工作集體辦公制度。高校學生轉學日常工作由廳高校學生處具體負責。各高校要根據有關規定,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本校轉學工作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并以適當方式向學生公開。
二、堅持高校學生轉學工作的原則要求
1、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2、學生轉學,必須在同學歷層次、同招生錄取批次之間學校進行。
3、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4、嚴禁高校以先“借讀”后轉學等名義,接收未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和非本校錄取的學生報到入學;嚴禁接收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的學生到校就讀。
5、各高校每年轉出轉入學生實行總量控制。中央部委高校、省屬本科學校原則上不突破上年錄取學生總數的3‰,獨立學院、高職高專院校原則上不突破上年錄取學生總數的5‰。
6、省教育廳每年集中兩次辦理轉學確認工作。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時間,集中向省教育廳報送轉學材料。省教育廳對學生本人和其他個人遞送的轉學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嚴格轉學理由和條件的審查
各高校學籍管理部門要對轉學申請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堅持轉學理由正當,轉出、轉入學校學歷層次、招生錄取批次相同的原則。對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轉學申請,學校領導不得簽批同意轉學,不得向省教育廳報送轉學材料。
(一)學生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并有相關成果證明,轉學更有利于發揮其專長的;
2、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學習的;
3、經學校認定,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研究生因指導教師的原因,本學科或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的;
5、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
(二)學生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注冊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畢業年級和第二次轉學的;
3、由招生時所在地下一錄取批次轉入上一錄取批次、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4、提前批錄取的和在招生時享受了優惠錄取政策的(提前批錄取的學生,招生時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轉學,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轉學,必須在同學歷層次、同招生錄取批次間學校進行);
5、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應予退學的;
6、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和錄取為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貫制高職的;
7、其他原則上有失公平、公正和無正當理由的。
四、報送學生轉學材料要求
在省內高校之間轉學、從外省高校轉入省內高校的,均由轉入高校學籍管理部門到省教育廳辦理確認手續;從省內高校轉入外省高校的,由轉出高校學籍管理部門到省教育廳辦理確認手續。學校辦理確認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以學校名義出具的辦理學生轉學確認情況報告(編學校文號、署簽發校領導姓名);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登記表》(見附件1),加蓋學校公章;
3、《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省內轉學一式四份,跨省轉學一式六份,見附件2),轉入、轉出學校校領導簽字并加蓋學校印章;
4、申請轉學學生當年招生考試錄取名冊復印件(省內轉學一式兩份,跨省轉學一式三份),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
5、申請轉學學生在轉出學校已修課程成績單(省內轉學一式兩份,跨省轉學一式三份),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
6、申請轉學學生在轉出學校學習期間表現鑒定書(省內轉學一式兩份,跨省轉學一式三份),加蓋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印章;
7、因身體狀況提出轉學的,須提供學校指定醫療單位出具的原始病歷。因專長提出轉學的,須提供相關成果證明材料。
五、辦理學生轉學時間及程序
(一)受理材料時間
省教育廳每年集中兩次辦理轉學確認手續。受理轉學材料時間為:1月4日至1月18日, 7月10日至7月25日。逾期報送材料的,省教育廳不予受理。
(二)辦理轉學程序
1、省內高校之間轉學。經轉出、轉入學校雙方同意,在轉學材料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由轉入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
2、由省內高校轉到外省高校。經轉出、轉入學校雙方同意,在轉學材料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后,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3、由省外高校轉入省內高校。經轉出、轉入學校雙方同意,在轉學材料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先由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再由轉入學校所報省教育廳確認。
確認轉學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函復為準。轉出、轉入學校在收到轉學確認書面函復后,要及時辦理學生電子學籍異動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六、嚴格執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高校要進一步明確學生轉學工作職責和審查流程,實行學校領導負責制、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黨政主要領導要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把進一步規范高校學生轉學作為規范辦學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工作來抓。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把工作職責落實到校領導、職能部門和責任個人。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提供轉學學生的情況材料,嚴禁弄虛作假。要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嚴密防范和堅決查處學校教職工、社會人員、非法中介假借學生轉學名義斂財,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凡不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審核把關,違規審批學生轉學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廳將停止其辦理轉學手續工作,并向全省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對學校采取聯動處罰措施外,還將追究學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意見自2009年1月起執行。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登記表
2、高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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