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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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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教考〔2008〕33號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 為貫徹《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粵教考〔2008〕28號)精神,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工作,深化我省普通高考改革,現將《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附件)印發給你們,請將此文及時轉發至各縣(市、區)和各普通中學,并請根據《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的要求,做好2009年學業水平考試的備考工作。組織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可逕向省教育考試院反映。 附件: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廣東省教育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保證學業水平考試的質量,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規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業水平考試是考核高中學生相關科目學習情況的水平測試,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組成部分,是全省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必須依法治考,保證考試的科學、準確、公平、公正。 第三條 學業水平考試在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統一組織評卷、統一組織成績評定和公布成績,由市、縣(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具體實施考試。

第二章 考生報考和考試科目 第四條 準備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2007年秋季入學(含2007年前入學尚未畢業)的普通高中二年級在校學生應報名參加本次學業水平考試,2008年秋季入學的在校高中學生不能報名參加本次學業水平考試。 第五條 學業水平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各級教育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部署,負責組織本地區報名工作;各有關中學負責統一組織本校普通高中學生報名。 第六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報名時間為2008學年第二學期初,具體報名安排及辦法另文通知。 第七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六門學科。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和本細則第二十八條普通高校招生專業對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的要求,自行確定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

第三章 考試時間 第八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安排在2009年6月下旬進行。 第九條 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時間為90分鐘,具體各科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化學、政治 8:30-10:00 生物、地理 10:40-12:10 物理、歷史 15:00-16:30 第四章 考試內容、形式和命題 第十條 本次學業水平考試的考試內容,包括各學科課程標準的共同必修內容和必選修內容,適當反映高中學生學習內容的多樣性,體現一定的選擇性。各學科的考試范圍如下: 政治科包括: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與哲學的內容。 歷史科包括歷史(Ⅰ),歷史(Ⅱ),歷史(Ⅲ)的內容。 地理科包括地理1,地理2,地理3的內容。 物理科包括物理1,物理2,選修1-1的內容。 化學科包括化學1,化學2,化學與生活或化學與技術(由考生在試卷上選擇)的內容。 生物包括生物1(分子與細胞),生物2(遺傳與進化),生物3(穩態與環境)的內容。 第十一條 省教育考試院將于2009年1月底公布《廣東省學業水平考試學科考試大綱》,明確各學科考核的具體內容、能力要求和試卷結構。 第十二條 學業水平考試采用筆試,題型均為選擇題,可設置選做題。 第十三條 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廣東省學業水平考試學科考試大綱》進行命題。

第五章 試卷的運送和保管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學業水平考試的試卷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 第十五條 學業水平考試試卷的運送和保管等環節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要求執行,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招生辦、考場領導對試卷的安全保密負全部的責任。試卷在啟用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啟封試卷。 第十六條 試卷在運送、保管期間,如發現泄密、失盜、嚴重損毀等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保密部門,并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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