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
(2007年5月1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07〕8號
《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已于2007年5月18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5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教育考試行為,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有序,維護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高等學校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家教育考試機構主辦的非學歷教育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適用本條例。
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涉及國家教育考試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國家教育考試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試卷評判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領導,推進考試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教育考試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考試期間的考試環境,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醫療等服務。
第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報名應考
第六條 符合國家教育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本市范圍內的國家教育考試。
第七條 報考人員應當按照教育考試機構公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報名,并提交報考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和其他書面證明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考生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第八條 教育考試機構對符合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報考人員核發準考證。
第九條 考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規定報名參加考試,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知悉考試科目、時間、地點、收費等信息;
(三)獲得考試成績通知,申請成績復核并知曉結果;
(四)考試合格后獲得相應的證書或通知;
(五)揭發、檢舉、控告考試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對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或復核申請;
(七)對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申請補償或依法提出經濟賠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殘疾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為殘疾考生應考提供必要條件。市教育考試機構、招生學校和單位對不適合殘疾人員報考的專業應當在報名前十五日公告。
第十條 考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考試行為規范、考試紀律和考試保密規定;
(二)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指令;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考試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考試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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