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草案)》的說明
2006年11月21日在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市教育委員會主任 彭智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現對《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依據和起草過程
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的立法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等規定,市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于2005年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開展了《條例》前期立法調研工作,并委托重慶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就制定《條例》的必要性等問題對全市社會各界人士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討論稿)》,并于2006年初提交市教委。7月,市教委提出《重慶市教育考試條例(送審稿)》報送市政府。8月初,市政府法制辦收到《條例(送審稿)》后,按照法規制定程序,對送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審查。書面征求了40個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10多個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多次召開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法律專家、教育專家、高等學校參加的論證會,此外還在新華網重慶頻道進行網上公開立法聽證。經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教科文衛委員會反復認真修改,形成了這份提請審議的《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06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草案共8章50條。
二、制定《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草案》是深化教育改革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法制建設的需要。
隨著學習型社會和繼續教育體系的逐步建立,國家教育考試日益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和重視。上世紀90年代末期以來,我市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數逐年增加。僅以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為例,2003年至2006年參考人數依次是9.7萬、13.03萬、16.3萬和19萬,加上高教自考、英語四六級考試等,每年達百萬之眾。國務委員陳至立同志在全國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講話中指出"國家教育考試是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大事"。考試將人才培養、人才甄選、人才配置、人才流動等有機銜接,直接影響到人才培養的針對性,人才選拔的準確性,人才使用的科學性和人才流動的合理性。隨著教育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教育考試制度的改革和發展也刻不容緩。重慶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多次提出建議和提案,呼吁重慶市率先制定國家教育考試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規范國家教育考試行為,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公正有序進行,維護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素質教育。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規范國家教育考試的法律法規,我市對國家教育考試制度進行地方性立法的有益探索,也為國家立法積累和提供了經驗。
(二)制定《草案》是實現國家教育考試公平的需要。
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人才,提高公民素質的一種重要手段,已成為現代社會公民爭取發展機會的重要途徑。它不僅影響著人們的自身發展,同時也起著改變社會結構,促進社會分流,協調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平等競爭"是考試制度的靈魂,"公平、公開和公正"是考試制度的核心理念。目前,考試種類紛繁復雜、考試組織規范欠缺、考題質量參差不齊、作弊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近幾年來,考試環境和考風考紀方面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考試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個別地方甚至有由個體作弊向有預謀的群體作弊發展的趨勢。考試作弊踐踏了公平競爭的原則,違背了誠信做人的社會公德,極大地損害了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嚴重地影響了國家教育考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有礙國家教育考試公平的實現。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組織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第八條、《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共重慶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職能設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渝委辦[2000]173號)的有關規定,《草案》第四條規定:"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領導,推進考試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教育考試工作。"
(二)關于考生權利。
維護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制定《草案》的目的所在。《草案》第一次把考生視為獨立的群體,明確其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應有的權利。《草案》第九條規定,考生享有參考權,知情權,人身安全權、健康權,檢舉控告權以及救濟權。此外,對殘障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也作了專款規定,"殘障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各級教育
考試工作機構應當為殘障考生應考提供必要條件。"
(三)關于命題原則。
命題是國家教育考試的核心環節。國家教育考試命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人才培養的針對性,人才選拔的準確性,也影響到國家教育考試的信度以及對社會的影響,尤其是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擺脫為單純爭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應試教育,對高校選拔優秀人才都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試題應當充分體現素質教育的要求,做到科學性、規范性、實用性、公平性、創新性,注重考核考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關于考試加分。
在新華網舉行的立法聽證會上,參加聽證的人員以及在線的廣大網民就考試加分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我們認為加分是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考生家長及考生所關注的問題。《草案》應當對加分問題進行規范。目前我國的教育考試加分政策有利有弊。弊在如果暗箱操作,考試成績有失公允,助長社會作弊,毒害學子純潔的心靈。利在素質教育方針將得到貫徹,可以平衡地區差異,實現受教育公平。兩相權衡,教育考試加分利大于弊,且符合現實國家教育政策。本著去弊存利,《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或學校(單位)應在考試前公示加分的依據和范圍。加分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加分。
(五)關于試卷評判。
試卷評判工作是國家教育考試中極其重要的環節,評判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考試的公平公正。為保證試卷評判的質量,《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試卷評判人員由市教育考試工作機構在具備一定資質的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中遴選。試卷評判人員實行考核、淘汰和回避制度。"此外,本著對考生認真負責的態度,確保考試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復核考生成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分數的利用。
對考試成績排名并進行炒作,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馳,不利于對國家教育考試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也容易產生以分數論成敗的不正常現象。《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各類學校不得實名公布考生成績和名次;不得利用考生成績和名次在媒體、互聯網站上進行炒作,在戶外廣告上進行宣傳。"
(七)關于安全保密。
為確保國家教育考試的安全,《草案》制定了嚴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明確規定市、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考試工作機構、相關部門、試卷印制單位、考點以及評卷場等單位及其人員的保密職責。同時,為保證考試相關信息權威、有效,《草案》第四十條規定"市教育考試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對外公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及考生信息。"
(八)關于法律責任。
為杜絕考試違規違紀行為,維護考試的正常秩序和權威,《草案》不僅對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考區、學校、考點、考試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其他人員的各種失職、瀆職和違規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而且也明確規定了考生違規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考生在考試中找人代考的,利用虛假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取得加分資格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取消當年考試資格、錄取資格、加分資格。
此外,《草案》授權教育考試機構一定的行政處罰權。第四十六條規定"出售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5000-50000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傳播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2000-2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為考生加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替人考試的,由教育考試機構處以500-5000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以上說明連同《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草案)》,請一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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