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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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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條例

(2011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一屆第3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3月31日

第一條為了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培養受教育者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

第四條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促進職業教育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職業教育工作。

第五條本自治區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發揮行業、企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職業教育辦學體制。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眾傳媒應當重視和加強對職業教育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認識。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提高職業教育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職業學校畢業生升學制度,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互相銜接、溝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職業教育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職業教育由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

第九條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規劃,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條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

職業培訓由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負責實施。

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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