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免費師范生就業實施辦法
川教〔2010〕217號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轉發《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辦、財政局:
現將《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轉發你們,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貫徹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免費教育的意見的通知》(川府辦發電〔2007〕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做好我省“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
國務院決定在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實行師范生免費教育,目的就是要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讓教育成為全社會最受尊重的事業;就是要培養大批優秀的教師;就是要提倡教育家辦學,鼓勵更多的優秀青年終身做教育工作者。我省做好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對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及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對推動四川省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對大力推進四川省實現“兩個加快”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由各級政府統籌,省上成立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并實施就業意見,落實保障措施,確保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統籌下,各市(州)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
二、落實就業崗位和編制,確保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有編有崗
按照國辦發〔2007〕34號和川府辦發電〔2007〕48號文件規定,落實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所需編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要統一掌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崗位需求情況,會同機構編制部門在核定的中小學教師編制總額內,提前落實接收免費師范畢業生的編制和崗位計劃。各地應首先用空缺編制、自然減員編制或采取先進后出的辦法公開考核招聘免費師范畢業生,確保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有編有崗。
三、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就業安排
“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到我省中小學就業實行公開考核招聘。
(一)發布就業崗位信息。由于首屆四川省“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需要進行政策研究,2011屆四川省“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的需求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人事、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于2010年11月25日前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匯總,省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后及時在國家和我省大學生就業公共服務立體化平臺等網站上發布。
從2011年起,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行政部門聯系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第二年的四川生源“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信息,并將第二年的四川生源 “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信息及時交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人事、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將本市(州)及所轄縣(市、區)進行雙向選擇的崗位填入《四川省××年“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需求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于每年的8月15日前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匯總。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匯總的全省招聘免費師范生崗位于每年9月5日前在國家和我省大學生就業公共服務立體化平臺等網站上發布。
(二)考核和簽訂就業協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于第二年的3月1日前指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供需見面活動,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所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及招聘學校根據崗位需求信息采取多種形式與免費師范畢業生進行雙向選擇,考核合格的簽訂就業協議。3月5日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已與本市(州)簽訂協議的免費師范畢業生信息填寫《四川省××年“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崗位落實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行政部門3月15日前與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進行信息交換。通過雙向選擇未能簽訂協議的免費師范畢業生,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到師資緊缺的中小學任教,仍未落實的,由生源地所在市(州)于5月30日前負責落實任教中小學校和工作崗位。未按規定完成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任務的市(州),不得新進教師。
(三)辦理招聘手續。免費師范生畢業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簽約學校提供報到證、畢業證等材料(未簽訂就業協議的回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報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將招聘人員的有關材料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確認,用人單位憑審核(批)確認手續辦理人事、工資等手續。
確有特殊情況,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經接收的中小學審核、學校主管教育行政等部門審批后按程序報四川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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