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事局考試中心(職稱科),中、省直有關單位人事部門:
2008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已由國家人社部下發到省人事考試中心,由于證書改版現將有關發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證辦法
(一)在省人事編制公共服務大廳報名的考試合格人員,辦證時攜帶準考證(原件)、身份證(原件)、1張2寸照片和證書工本費(中級考試合格人員另帶上崗證、畢業證)到省人事編制公共服務大廳8號窗口辦理。
(二)在各市(地)報名的考試合格人員證書,由各地人事局負責發證同志攜帶證書工本費到省人事考試中心領取,按照省人事廳下發的合格人員名單在發證時間內發給考試合格人員。
(三)按照國家財政部會計考辦要求,在發證的同時發放《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資格登記表》,并在該表“發證機關”一欄打印證書號碼:********(按證書第1頁編號打印),驗當地人事局考試中心印;在“資格證書編號”一欄下方打印(管理號)后,發給考試合格人員并存入人事檔案。
(四)證書的打印方法:
1.證書中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按考試合格人員報名信息提取打印,管理號按《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資格登記表》中的資格證書編號打印。
2.證書中的批準日期:中級為2008年9月7日;初級為2008年9月6日。簽發日期:2008年12月6日。
3.證書按上述要求打印后粘貼考試合格人員的照片(二寸免冠),驗發證機關鋼印,在簽發單位蓋章處驗發證機關水印。
(五)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二、發證時間
2009年2月24日至2009年4月10日每天上午,節假日除外。
地 址:省人事編制公共服務大廳(哈市南崗區長江路130號省人才中心一樓)
網 址:www.rsks.gov.cn
三、發證要求
1.要嚴格按照國家財政部會計考辦關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有關問題解答》第11條:“對考試合格人員,將依據報名條件的相關條款,繼續實行驗證領取合格證書的規定。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將不予頒發合格證書”的要求辦理,如果有考試合格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經確認后不予頒發合格證書,各地將該考試合格人員的合格證書和不發原因報省人事考試中心。
2.證書和《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資格登記表》用計算機打印,在打印、發放過程中,一定要認真細致,避免發錯,認真做好發證登記。
3.各地要認真組織好證書發放工作,嚴格發放程序。發證時對考試合格人員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此項工作。
黑龍江省人事考試中心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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