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意見》,進一步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規范義務教育學校管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扎實推進素質教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在對《陜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的基礎上,頒布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各類辦學主體。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省內各地和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于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學籍,負責頒發義務教育證書;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鄉(鎮)負責轄區內小學段學籍管理,負責頒發小學畢業證書。其管理機構可設在鄉(鎮)中心學校,建立健全轄區內小學段學籍檔案,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時報送小學段學籍信息。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 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實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公辦中小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招生區域,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學區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暫不具備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周歲。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應當就讀的學校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同時由學校報縣(市、區)教育局備案。
第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七條 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在義務教育學齡段的子女入學,與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對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到居住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學區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城市外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城市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向暫住地縣(市、區)政府提出入學申請,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由暫住地縣(市、區)政府指定接收學校,保證其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條 民辦學校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招生辦法招收新生,新生學籍數據及時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備案,納入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
第九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十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籍建立后,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后,小學原則上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原則上每班不超過50人。
第三章 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二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轉學: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開具轉學證明,由學生監護人攜帶轉學證明、學籍檔案和家庭戶口遷移、家長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轉入學校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接收轉入學生。轉出、轉入學生均需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般應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由公辦學校申請轉入民辦學校就讀,原就讀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九條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予休學,并給學生開據休學證。一學期內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亦可準予休學。
第二十一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愈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審查核準,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復學學生一般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回到境內后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故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輟 學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無故不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二十七條 教師發現學生輟學后,應立即向學校報告,由學校及時派員找學生監護人問明情況,并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后三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應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后2日內向監護人發出輟學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當地政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學生監護人實施行政處罰,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限期送學生返校。
第二十八條 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月報制度,鄉(鎮)中心校應把轄區內小學生的輟學情況、初中應把本校學生的輟學情況每月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對學生輟學勸導或強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長或政府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借 讀
第三十一條 凡學生不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劃片就近入學,到其它公辦學校就讀的,均屬借讀生。
第三十二條 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讀學生。學校在完成所轄區域義務教育任務并有剩余教育資源的前提下,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接收一定數額的借讀生。
第三十三條 借讀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讀申請和借讀證明。借讀生辦理程序為:借讀學生原所在學校同意外出借讀并出據借讀證明,借讀學校同意接收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并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三十五條 長期在非戶口所在地經商、務工人員的子女,申請在暫住地附近學校入學或借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給予安排。
第六章 跳級、留級與畢業
第三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每一學段內升級采用直升式,不允許留級。 經學校批準的跳級學生應及時變更學籍信息。
第三十七條 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隨班就讀學生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第三十八條 小學畢業班的學生,經考核合格,發給小學畢業證書。所有小學畢業生均應升入初中就讀。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考核合格者,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憑證。
第三十九條 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學生,均可參加高中階段入學考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其參加中考的權利。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詳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類。學校不得對受處分的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后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后公布。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四十二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這些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考核和評價
第四十三條 建立學生成績及身心發展多元考核評價機制。從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評價學生并將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實行等級制。
第四十四條 小學每學期只進行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
初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四十五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記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校應將學生的考試、考查、考核情況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向法定監護人報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對學生進行排隊或公布名次。
第九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各市(區)、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采用全國聯網的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求政治素質好,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準,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資料應齊全、規范、準確,并永久保存。
第五十條 學籍管理信息必須予以保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建立學籍管理數據保密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學生基本信息不公開、不擴散。學生電子學籍信息只能服務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教育管理與教學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市(區)、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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