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
陜教基二〔2013〕16號
各市(區)教育局、韓城市教育局,各有關普通高等學校:
近年來,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采取多種措施,不斷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學校辦學行為不規范的問題仍比較突出,社會反響強烈。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責任,切實加強中小學管理
1.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規范辦學行為工作的宏觀管理,指導、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積極履行職責,組織對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導檢查,通報全省規范辦學行為工作的進展情況。
2.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校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縣(區)和所屬中小學的業務指導,定期對中小學規范辦學行為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及時查處區域內或學校存在的問題。
3.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規范辦學行為作為回應社會關切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加強正面引導,加大督導檢查,及時查處違規辦學行為,對違規學校、校長和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4.中小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依法治校,強化自我約束,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監督,杜絕亂招生、亂收費、亂補課等社會反響強烈的違規辦學行為。
二、突出重點,嚴格規范辦學行為
5. 嚴格規范招生入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均衡編班,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不得將外語、奧數等各種競賽、等級考試成績作為入學條件。普通高中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和擇校生“三限”政策,嚴禁提前私自組織招生考試、隨意擴大招生計劃、擅自提高擇校生比例、轉讓交換招生指標、強挖中等職業學校生源等行為。公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的招生信息和錄取結果等要向社會公示,不得宣傳和變相宣傳中考、高考狀元和升學率。普通高校舉辦的中小學校,招生應統一納入當地招生管理。嚴禁所有中小學以解決戶口和免費等方式違規招收本市以外的學生。
6.嚴格規范作息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小學不超過6小時,初中不超過7小時,高中不超過8小時。學校要科學安排到校和離校時間,開齊開足課程,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和休息時間,合理安排課外作業和家庭作業,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中學課外自習時間不得超過90分鐘,不得組織走讀生上晚自習。
7. 嚴格規范補課行為。嚴禁學校以各種名義占用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和課余時間組織任何年級學生補課或有償補課;嚴禁以家長委員會或其他組織名義組織學生補課或有償補課;嚴禁學校和教師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形式的補習班、培訓班等;嚴禁學校為社會上各類營利性補習班、培訓班等提供教學設施、場地和其他便利條件。
8. 嚴格規范轉學借讀。中小學生辦理轉學、借讀,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陜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學校為不符合條件的學生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和擅自接收未辦理轉學、借讀手續的學生。
9. 嚴格規范涉外辦學。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不得與國(境)外進行合作辦學。普通高中設立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引進國(境)外課程、教材或合作辦學的,必須報省教育廳審核批準,收費標準報省級物價部門核準。嚴禁未經批準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等名義開展涉外辦學活動。
10. 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學校要嚴格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必須達到“五獨立”標準,嚴禁公辦學校變相以民辦學校名義高收費亂收費。教輔材料施行“一科一輔”,堅持學生自愿原則,嚴禁教育部門、學校或教師強迫學生購買,更不得購買未列入公告和非法出版的教輔材料。
11. 嚴格規范教師流動。正式在編在冊教師正常流動,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離崗,到其他學校或單位工作的,除取消其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或特級教師等稱號外,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教師管理的通知》(陜教人〔2009〕29號)規定嚴肅處理。嚴禁任何學校以高薪或其他優惠條件私自招聘省內其他學校的正式在編在冊教師。
三、加強督查,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12. 完善舉報制度。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立專門的投訴電話和舉報網絡平臺,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受理社會對違規辦學行為的舉報,對舉報的問題及時進行核查回復,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對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并督辦的違規辦學行為,要及時核查并限期上報處理結果。
13. 加強督導檢查。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督導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學校的督查,加大對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省教育廳和省政府教育督導團將進行不定期督查,通報各市(區)存在的違規辦學行為和查處情況,并把規范辦學行為情況納入“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合格縣”、“雙高雙普”和“教育強縣”等評估體系。
14. 加大處罰力度。對學校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由主管教育部門對校長進行約談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各類省級示范性學校稱號,三年內不得申報,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對監管不力、違規辦學行為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市、縣和高校,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
15. 強化責任追究。中小學校長是規范辦學行為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要嚴肅追究校長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先免去其校長職務,再追究責任。對轄區內學校監管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責任人或負責人責任。普通高校舉辦的中小學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由省教育廳建議或責令有關高校追究校長或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陜西省教育廳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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