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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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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了做好我區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保證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招生原則

(一)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二)對兩代以上(含兩代)聚居在藏的少數民族考生(含區外進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職工子女)實行單獨劃線。

(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人事廳等部門關于改革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意見的通知》(藏政發[2003]19號)精神,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學生(含師范類)畢業后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二、報 名

(一)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指高中、中專、中職,下同)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戶籍在藏,同時符合《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的規定,可以申請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1)我區干部、職工(含援藏干部、職工和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駐內地辦事機構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學院正式干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2)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聘(任)用人員子女戶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遷入,并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3)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藏注冊經營工商企業三年以上的投資者子女,戶籍在2008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并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4)按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規定,非直系親屬的限報考生,戶籍在2008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且在2008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一直在學籍學校就讀的考生,可以報考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或區外非重點普通高等學校。

(5)我區往屆生參加普通高考按照《關于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實施意見》(藏教廳[2006]31號)執行。報名按下列要求辦理:

1)三年來,參加過我區普通高考的考生,經各地市招生辦審核屬實的可以報考。

2)年齡在25周歲以下的往屆生,報名時,須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學籍檔案材料和高中畢業證書。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區定居的外國僑民,申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持我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僑居留證”,在拉薩市招生辦報名。

4、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既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對口高職招生考試(以下簡稱“對口高職”),也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但二者不得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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