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保護學校校園、校產若干規定
(1986年11月15日甘肅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各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護學校的校園、校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的校園、校產,包括校舍、運動場、校辦工廠、農林牧場等一切用地和財產,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三條 學校的一切用地,學校和主管部門都不得擅自調換、轉讓,確需調換、轉讓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按隸屬關系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學校由辦學單位確定。
學校的固定資產,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調換、轉讓。
第四條 學校停辦、合并,其校園、校產由學校主管部門統一處理,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閑置的校園、校產確需移作教育部門以外的單位使用,學校主管部門必須按隸屬關系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學校由辦學單位決定。
第五條 城市規劃部門和士地管理部門進行城鄉建設規劃和審批基建項目,要統一規劃學校布局,并保證學校有必要的教學環境。
第六條 因實施城鄉建設規劃,確需征用、占用學校場地、校舍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單位另行劃撥學校用地,應征得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征用、占用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學校的搬遷工作,負擔搬遷費用,并補償搬遷損失。
第七條 學校接受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投資修建房屋或購置教學設備,產權歸學校所有。
第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與學校聯建住宅,違者所建住宅予以沒收,由教育部門統一安排教職工使用。
學校或主管部門給學校教職工修建住宅,不得占用教學用地和學生活動場地。
第九條 學校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學校場地集會、訓練駕駛員等;不得在學校內取土、采石、養畜,不得占用學校場地停放車輛、堆放農作物或其他雜物;禁止商販在學校教學區內擺攤設點。
第十條 學校師生員工都有保護校園、校產的責任。學校領導和專管人員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要按其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犯本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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