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南規定,考生對分數有疑問的可申請查分。查分的范圍是漏評、漏合、錯記、錯合等。凡涉及評分標準寬嚴的,不屬于查分范圍。
申請查分的考生可于6月26日至27日,憑《準考證》和《成績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招生考試部門辦理申請查分手續。6月28日上午10時前,各市州招生考試部門將申請查分名單(含準考證號和所查科目)匯總后上報省教育考試院。6月29日至30日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專人查分。7月1日省教育考試院將向各市州反饋查分結果。
此外,考生若對自己的錄取結果有異議,應及時向當地招生考試部門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試院反映情況,8月23日以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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