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大河報記者從鄭州市教育局了解到,該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扶持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要求民辦學校嚴禁利用招生中介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生;高中改制學校招生,宣傳時再使用“原××學校分校”字樣也將行不通。
《通知》中明確要求,民辦學校的招生章程(廣告)必須按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嚴禁濫用他校圖片、資料來宣傳自己的做法,嚴禁向社會做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
高中改制學校的招生宣傳,必須使用改制規范后的學校名字進行宣傳,不得使用“原××學校分校”的字樣。
鄭州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招生章程(廣告)未經審核備案或有不切實際的新聞宣傳的民辦學校(教育機構),取消當年民辦教育“十佳”單位的評選資格。
同時,民辦學校要規范辦學校址,原則上要求一校一址,不得設立校外(中)校、校外(中)班(點)。對在同一區域內確需增設教學點的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增設,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
私自增設辦學地點、私自改變辦學地點、隨意進行聯合辦學,有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民辦教育“十佳”單位的評選資格,并取消兩年內涉及民辦教育的任何獎勵。
此外,根據鄭州市教育局要求,民辦學校之間應公平競爭。經核實,違規招生的民辦學校(教育機構);招生秩序混亂,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招生的民辦學校(教育機構);義務教育學校單獨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托舉辦以選拔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的,存在上述情況之一,一律取消當年民辦教育“十佳”單位的評選資格,并取消兩年內涉及民辦教育的任何獎勵。
另外,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與標準應經物價部門批準或備案,嚴禁自設收費項目和私自提高收費標準。各學校應設立公示欄、公示牌、網站等向社會公示收費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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