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于日前公布,并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對幼兒園的設立、保育和教育、幼兒園工作人員等多方面進行規范,不得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不得體罰、不得收受幼兒家長財物等均列入條例。
幼兒園收費方面,條例規定: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和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挪用辦學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幼兒園收取費用。
幼兒教育方面,條例明確: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為幼兒群體性服用藥品。幼兒園應當防止和糾正小學化傾向,不得組織幼兒參加禮儀性、商業性活動。幼兒園不得為幼兒配備教材、教輔材料,不得要求家長購買幼兒教材、教輔材料。在正常開園時間以內,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特色班、興趣班、實驗班。
幼兒園工作人員行為規范也列入此次條例,幼兒園工作人員將實行職業準入制度,教師應當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家及省規定的職業資格或崗位任職資格。并要求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幼兒人格,平等對待幼兒,不得歧視幼兒,不得對幼兒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索取、收受幼兒家長財物。
此次條例將法律責任單獨列出,明確指出:有未執行安全、營養、保健、衛生等相關規定的;為幼兒配備教材、教輔材料的;組織幼兒參加禮儀性、商業性活動的;違規舉辦特色班、興趣班、實驗班的;違規聘用幼兒園工作人員的行為之一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此外,條例中還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留守子女在戶籍所在地接受學前教育,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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