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近日出臺的“允許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創業”的相關規定,在網絡上引發質疑。安徽省人社廳15日回應,允許離崗“下海創業”的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針對公務員的政策是“允許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未突破《公務員法》規定。
今年7月初,安徽省人社廳出臺《關于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和第8條“允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引起廣泛關注。對此,安徽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安徽本次政策系被一些媒體“誤讀”。他解釋,第7條和第8條是兩條相互獨立的政策,并不存在允許公務員“帶編下海”,以后還能重回崗位的規定。
據其介紹,安徽“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的政策依據是《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工作年限滿三十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而對于如何防止公務員“下海”后以權謀私,安徽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務員法》和《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都有嚴格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后創業,仍然受這些法規約束。”
安徽此次出臺的政策中,對符合條件、經過審批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允許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攜帶科技創新成果創辦民營企業的,允許6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其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
安徽省人社廳介紹,本次政策出臺的初衷是為了支持和服務全省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但是,即便如此,安徽此次出臺的人事政策仍引發了公眾有關“權力尋租”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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