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廣為詬病的高校科技量化評價機制或將得到改變。教育部近日發布《關于深化高等學校科技評價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改變現有考核評價中將科技項目與經費數量過分指標化、目標化,在教師評聘、收入分配中過分依賴、不合理使用論文、專利、項目和經費數量等科技指標等做法,減少科技評價結果與利益分配過度關聯。
面對全面提高質量和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要求,《意見》明確指出,現行“以統一、量化為特征”的科技評價機制“嚴重影響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對不同科研方向實施分類評價成為此次改革最大亮點。《意見》指出,針對科技活動人員、創新團隊、平臺基地、科研項目等不同對象,按照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不同工作的特點,分別建立涵蓋科研誠信和學風、創新質量與貢獻、科教結合支撐人才培養、科學傳播與普及、機制創新與開放共享等內容,科學合理、各有側重的評價標準。具體表現為:對主要從事創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代表性成果為重點的評價;對主要從事技術轉移、科技服務和科學普及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經濟社會效益和實際貢獻為重點的評價;對從事技術支撐和服務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以服務質量與實際效果為重點的評價;對高校創新團隊實行以解決重大科技問題能力與合作機制為重點的整體性評價;對高校創新平臺(機構、基地)實行以綜合績效和開放共享為重點的評價。
《意見》要求,建立開放評價機制。基礎研究以同行評價為主,大力加強國際同行評價;應用研究和產業化開發應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由用戶、市場和專家等相關第三方參與評價。完善評價答辯、公示、反饋、申訴、舉報和回溯評價制度,健全隨機、回避的評價專家遴選機制,健全評價專家責任和信譽制度,增強評價專家的社會責任感,保證評價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
同時建立長效評價機制,避免頻繁評價。科技活動人員的評價周期原則上不少于3年,對青年科技人員實施聘期評價,創新團隊和平臺基地的評價周期原則上不少于5年,根據績效情況可減少、減免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共享,避免重復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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