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網站消息,《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日前出臺,《辦法》規定,對各種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了解并上報有關情況。
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置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布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按統一規格制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辦法》規定,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實行注冊登記,直接管理。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
責任督學的基本職責主要是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責任督學主要對以下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招生、收費、擇校情況;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負擔;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校園及周邊安全,學生交通安全;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生;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
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應出示督學證,可采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對各種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了解并上報有關情況。督導結束后,責任督學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并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于1次,視情況可隨時對學校進行督導。
《辦法》還指出,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學校,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它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各地要為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項經費。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實行責任督學定期交流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建立督導信息直報系統。
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現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
教育督導及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學校評優評先、干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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