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消息,中國30萬中小學年底前將全部配備責任督學。
《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日前出臺。教育部督導辦公室主任何秀超23日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責任督學有五項基本職責: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同時規定責任督學有權對學校管理、招生收費、教師師德、課業負擔及學校安全衛生、校風、教風、學風等情況進行督導。
按照規定,縣級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制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按照一個督學負責五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中國約需要6萬名責任督學。
責任督學可通過采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對學校進行督導,每月督導不得少于一次。督導結束后,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并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報告。
實行責任督導制度是世界上教育督導制度較完善國家的普遍做法。法國于1802年開始建立教育督導制度,經常性或隨訪督導對規范本國學校的辦學行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育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目前有一半以上的縣(市、區)建立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制度,責任督學有望改變目前“教育行政很強,教育督導很弱”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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