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近日公布《關于2013年北京市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幼兒園除可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進一步治理幼兒園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的亂收費行為,禁止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嚴格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招生簡章、收費公示欄、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學校規定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價格舉報電話等,未經公示的項目不得收費。
對于違規收取費用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處理。能退還學生的,要全額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收繳財政并予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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