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校長流動工作的意見》,江蘇省明確,今后該省教師按照每年不低于專任教師總數的15%、骨干教師按照每年不低于總數的15%進行交流,校長在同一學校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意見提出,今后江蘇的交流人員將包括校級領導、中層干部、學科帶頭人、教學骨干等各種類型、各個層次的人員。在同一學校任教滿6年、離法定退休年齡在5年以上的教師,在同一學校任職滿兩屆的校長,須在縣域內的義務教育學校間進行交流。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提拔任用前,須有在農村學校或城鎮薄弱學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或直接提拔至農村學校或城鎮薄弱學校任職。
城鎮學校教師競聘高級崗位,申報特級教師,申報縣級以上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等稱號,評選市級以上綜合表彰獎勵,均須有2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交流或任教的經歷。今后,江蘇在職務評聘、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將向長期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傾斜。
意見明確,這一規定將在2015年前全面實行,目前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原則,在總結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各地要將義務教育學校和校長流動情況納入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工作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考核各級黨委、政府教育責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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