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山學者攀登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養造就一批具有世界科研前沿水平的高層次科技領軍人才,加快建設人才強省,根據《關于深化提升泰山學者建設工程的意見》(魯辦發〔2010〕4號),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泰山學者攀登計劃”(以下簡稱“攀登計劃”)的基本目標是:圍繞全省重大戰略部署和產業發展方向,從2011年到2015年,遴選30—40名優秀泰山學者人選或其他高層次專家學者,給予重點培養和扶持,支持攀登科技高峰。
第三條 攀登計劃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選拔
第四條 攀登計劃申報范圍:山東省行政區劃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符合條件的專家學者。
第五條 攀登計劃申報人一般應具備泰山學者特聘專家選聘條件,同時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近5年,作為前2位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等國家科技獎勵或省科學技術最高獎。
2.近5年,入選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項目、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等國家級高層次創新人才計劃;或作為首席科學家、項目負責人主持863項目、973項目、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等國家級重點項目;或作為前2位作者(含通訊作者)在《自然》、《科學》等相當學術層次水平的刊物發表論文,并有較高的引用率。
3.應有2位以上同一學科領域的院士提名推薦。
第六條 攀登計劃選拔程序
1.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攀登計劃選拔通知。
2.有關單位提出申報人選,上報申報材料。
3.組織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省外同行知名專家對審查通過的申報人選學術水平進行函評,作為綜合評審的重要參考。
5.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以院士為主的攀登計劃評審委員會對人選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攀登計劃初步人選。
6.對攀登計劃初步人選在新聞媒體及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并根據需要組織實地考察。
7.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省政府辦公廳發文公布攀登計劃人選。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七條 攀登計劃人選,在享受泰山學者建設工程5年200萬元經費資助的基礎上,每人追加150萬元科研補助經費。
第八條 為每位攀登計劃人選制定個性化培養扶持方案,組建工作團隊,配備學術秘書,強化跟蹤培養支持。
第九條 在經費投入、重大科技專項、學科建設、科技獎勵、人才工程、平臺建設、成果轉化等方面,向攀登計劃人選進行傾斜。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項目、課題。
第十條 對于攀登計劃人選,所在單位要給予不低于財政補助經費的配套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攀登計劃人選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研究內容或技術路線進行調整;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采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十二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組織對攀登計劃人選所在單位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經費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 5年建設期滿后,組織對攀登計劃人選工作情況進行期滿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未作規定的資金使用、合約管理等事項,參照泰山學者建設工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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