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網站發布《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騷擾學生、遇突發事件不保護學生人身安全、收禮或有償補課等十余項行為屬于“違反師德”,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12月18日。(詳見本報11月30日3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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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教師違反師德要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這個出發點值得肯定,但用制定規定、辦法的方法來拯救日漸滑坡的師德,不僅難以達到理想效果,還容易與預期目的背道而馳。筆者認為,《辦法》中提到的十余項“違反師德”的行為,均有其產生的客觀原因,為“師德”劃紅線搞一刀切,不如從外圍著手,改善整個教育和教學環境,大環境好了,困擾學校和家長的“師德”問題或能迎刃而解。
將懲罰作為籌碼來約束師德,容易束縛教師手腳,難以發揮師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終吃虧的還是學生。試想,教師工作中十余項行為入《辦法》,老師動輒犯錯、整日如履薄冰,在這樣的環境下,為了不“犯錯”,更多老師寧愿選擇“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工作態度,對不認真學習、不聽話的學生放任自流,這其實是對學生最大的不負責。
另外,為師德劃紅線,用條條框框來約束老師言行,實際操作價值不大。“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一老話套用在此仍舊合適,教師某一做法是否妥當,依舊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例如,《辦法》規定,以侮辱、歧視、孤立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教師要接受處罰,但是現實情況千變萬化,教師某一做法是否是對學生的侮辱和歧視,是否孤立了學生,難以明確厘清。
規范師德,不如從改善教育和教學環境上入手。例如,嚴懲教師有償補課,不如均衡教育資源;體罰學生要對老師經濟處罰,不如加強對教師的跟蹤管理。
總之,師德有疾法律不能亂開處方,適度的制度約束能達到良好的效果,但事事入條文進法規,則會事與愿違,就像“不常回家看看”犯法一樣,因為缺乏可操作性而變成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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