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鄰水縣九龍中學高一5班的罰款制度讓不少學生口服心不服:上課遲到罰款5元,上課講話罰款15元,穿西裝進教室罰款20元……有家長質疑這涉嫌變相收費。該班級班主任表示,制定罰款制度是為更好地管理學生,所收罰款也全部登記在冊用于班級開銷。
(《華西都市報》)
筆者實難茍同,以冠冕堂皇的名義去收取罰款充公,并表明是為了更好地管理學生。權利與義務是每個人兼具的,交了學費上學,學校就有義務提供教育。學生因不守校規而受到的處罰應是在教育范圍之內的,上述涉及到經濟利益上的處罰,筆者認為學校沒有權利開具這樣的罰單。
子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學生上課遲到、上課講話、不交作業……這些不僅是學生的責任,也是教師懶惰的表現。相關老師應該自我反思:是否足夠關心學生,是否盡到應有的教育責任。單純粗暴地用金錢來處罰學生是教師沒有“因人施教”的懶惰和不盡責。
5元、15元雖說不是什么大錢,但采用“以罰代教”的方式很容易影響孩子的價值觀,讓孩子們以為金錢至上,所犯錯誤的大小只跟金錢的多少掛鉤。縱觀教育本質,這豈不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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