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園難、入園貴”一直是老百姓關注的問題。為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近日,市物價局會同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研究擬定了本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予以公示,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很多家長反映幼兒園收費混亂,且標準并不統一。《辦法》規范了幼兒園收費項目,明確幼兒園可以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和經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幼兒園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項目為伙食費和校車接送費;可收取的代收費項目為意外傷害保險費和床上用品費。除此之外,未經批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幼兒園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需經幼兒家長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此外,明確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保教費標準,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財政撥款經費占辦園經費的比重等因素,在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提出意見,經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由三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各項費用收退細節進行了規范。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據實收取伙食費(含營養餐點)。伙食費按天計算按月收取,每月應根據幼兒實際在園就餐天數結算,多退少補,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伙食費收支情況。
校車接送費應堅持自愿與非營利的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雙方簽訂協議。意外傷害保險費則要求個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幼兒園為入園新生代購的被褥及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費用,按采購合同載明的實際進價一次性收取。收費前,幼兒園應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購合同和實際進價,供幼兒家長自愿選擇,不得強制統一配備。
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應當按月收取。幼兒在園天數按照法定工作日計。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按照幼兒實際在園天數退還幼兒家長一定的預收費用,其中幼兒實際在園天數累計不足或達到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個月收取。
明確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況合理確定,報價格、教育部門備案。此外,規定幼兒園應當在園內醒目位置公示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園評定等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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