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所有收費項目都需要進行公示,包括伙食費在內。”為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青島市物價局近日會同青島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擬定了青島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青島幼兒園可以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經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除此之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是指根據幼兒在園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長自愿選擇的前提下,由幼兒園或其他單位提供服務,并由幼兒園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市物價局工作人員表示,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青島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況合理確定,報價格、教育部門備案。經認定并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幼兒園在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并按規定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青島市物價局工作人員表示,民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原則上應于秋季開學前兩個月將有關材料分別報送教育、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未按時報備的,當年不予受理。價格主管部門應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幼兒園收費進行成本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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