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起,海南省對孤兒生活補助將實行專項發放,為全省孤兒發放基本生活費,將集中供養孤兒和散居孤兒的養育標準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這是記者今天從省民政廳了解到的。
此前,海南省孤兒被納入五保或低保供養范圍。孤兒生活補助實行專項發放后,不計入五保戶或低保家庭經濟收入范圍,同時停止孤兒享受的五保供養待遇和低保待遇。
近日,海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出通知,對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工作進行部署。根據通知,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的范圍為:集中供養孤兒,即各市、縣(區)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兒童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散居孤兒,即父母雙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蹤的0歲-18歲未成年人。
通知還要求提高就讀高中、大學孤兒的救助標準。年滿18歲,但沒有收入來源的就讀高中(含職業高中)的孤兒,本人可以向所在市、縣(區)政府申請學習補助金1000元-2000元/人/年;對就讀大中專的在校孤兒,本人可向所在市、縣申請學習補助金3000元-5000元/人/年。
孤兒基本生活費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發放所需經費由中央、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補貼270元/人/月,剩余部分省、市縣兩級財政按照40%、60%的比例承擔,省級財政每名孤兒補貼132元/人/月,市縣財政每名孤兒補貼198元/人/月。高中、大學孤兒所需學習補助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通知要求,各市、縣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及時配套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建立起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孤兒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地方平均生活水平。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據了解,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福利機構孤兒的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并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屬民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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