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學校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實施辦法》日前印發,規定省屬高等學校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省屬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個任期為5年。
這個辦法規定,省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的調整及領導干部的任期原則上與黨委、政府換屆工作相銜接。省屬高等學校領導干部在同一學校同一職務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一般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學校同一職務。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不計算任期屆數。
辦法規定,省屬高等學校黨委換屆和行政領導班子重新任命時,年滿58歲(含58周歲)以上的領導成員,原則上不再繼續提名;屬提拔任職的,原則上應任滿一個任期。
辦法還提出,實行省屬高等學校領導干部任期目標管理。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年度考核、任中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并按有關規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和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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