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縣級職業教育中心( 職業學校)
建設基本標準( 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建設基本標準(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縣級職業教育中心( 職業學校)
建設基本標準( 試行)
一、總 則
為加快我省職業教育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決定的意見》(瓊府〔2007〕5號)精神,參照《教育部關于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結合我省縣級職業教育實際,制定本標準。
二、辦學規模
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應具有一定的辦學規模,每年招生應達到本市縣當年初中畢業生人數的30%以上;舉辦3年制學歷班的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其在校生規模應不少于2000人;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開展的各類職業技術培訓,每年培訓人數應占本市縣各類培訓任務的60%以上。
三、基本條件
(一)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校園和校舍。校園占地面積60畝以上,生均教學用房和學生生活用房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要有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專用教室、實驗室、計算機房、語音室,有200米以上環形跑道的田徑場地和體育設施。
(二)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要有與教育教學、實習和培訓要求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其中設備總值不少于200萬元;要有多媒體教室、電化教室、微機室;有滿足教師、學生學習需要的資料室、閱覽室和足夠圖書、報刊,圖書資料室藏書不少于2萬冊,報刊不少于40種。
四、管理體制
(一)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由所在市、縣政府管理,實行“政府統籌領導,部門聯辦,教育協調,一校多功能”的辦學管理體制,整合縣域現有職業教育與培訓資源,建設多個部門職業教育共享平臺。
(二)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可配備領導班子成員3-4名,科級建制;推選具有中等職業學校校長任職資格條件的人任中心主任(兼校長);中心內設教學、學生管理和培訓等工作機構,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五、辦學經費
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正常辦學經費列入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生均公用經費按省政府核定標準執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農村學生助學金不能作為學校辦學經費。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參與人事勞動保障、農業、科技、扶貧等部門培訓工作的,由有關部門提供工作經費。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應加強與企業的合作和共建,尋求社會的廣泛支持,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六、教師隊伍
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人員按1∶12員生比配備,其中職員、教輔人員、工勤人員占教職工比例不超過25%。專任教師和學生的比例原則上應達到1∶16左右,專業課教師比例應不低于本校專任教師數的50%,專任教師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占專任教師總數的70%以上,“雙師型”教師要占專業教師總數的30%。此外,要通過特聘、特邀、特崗等形式,吸收社會能人、能工巧匠、各部門技術員充實教學、培訓師資隊伍。
七、教育培訓
(一)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的辦學方向。舉辦學歷教育的,專業設置要與當地經濟的主體產業和辦學能力相適應,要有2個以上相對穩定的骨干專業,要有穩定的合作企業和能夠解決畢業生就業的渠道。
(二)縣級職業教育中心(職業學校)要在市縣政府統籌下,利用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幫助鄉鎮建立健全農村文化技術培訓網絡,積極開展本市縣人力資源開發、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技術培訓與推廣等服務工作;同時為普通中小學提供綜合實踐和為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提供師資、實訓以及技術服務。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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