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海南省民辦高校招收,卻因種種原因無法繼續在該校讀書的學生,今后可按照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退學費了。
近日海南省教育廳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民辦高校收費管理,保障民辦高校學生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海南省民辦高校學生退(轉)學退費辦法》近日出臺。
欺詐招生全額退費
可以提出無條件退學退費的情況包括: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招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被學校招生人員或社會非法中介機構,以“統招”或入學后可代轉為“統招”等名義欺詐入學;學校在籌辦期、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期、超出辦學許可證規定范圍招生;超出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跨年度收費;學校存在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使得教學活動無法繼續的。
學生患病、入伍亦可退學退費
除了校方責任可退學退費外,因患病、入伍等情況,學生在入學報到注冊后也可申請退學退費。
辦法提出,學生因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醫院有關診斷證明申請退學;學生因應征入伍,憑入伍通知書和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學生因家庭發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經濟困難而不能堅持學習的,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證明和本人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被其它高校統招錄取,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統招錄取通知書申請退學;其他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退學條件的學生。
符合這些情況的學生,可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并對代收代支費用進行清算,對未發生的代收費用全額退還,對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費用,剩余部分予以退還。
不過,學生因違紀受到開除學籍處分,以及觸犯刑律不能繼續在校學習,所收取本學年學費、住宿費一律不予退還。
學生申請轉學并經學校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在上學期內辦理轉學,退還本學年學費的50%,在下學期內辦理轉學,所收取本學年學費不予退還,住宿費一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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