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立法補充細化《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學生騎摩托車上學,這在海南各地不少見到。18日提交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定(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機動車輛給未成年人駕駛。據了解,修訂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家庭、學校、社會、國家的保護責任。
立法禁止父母提供機動車輛
2008年6月17日晚22時30分許,澄邁4名中學生無證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不慎撞上路邊鐵桶,1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一些老師表示,在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過程中,嚴禁學生開摩托車是一個工作難點。有些家長沒時間管教孩子,或自身素質不高,放任其偷開摩托車;有的孩子家里經濟較富裕,也會自己或與同學合伙買二手車。
針對當前海南省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特別是駕駛摩托車這一突出問題,修訂草案明確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機動車輛給未成年人駕駛。
學校要每學期開展安全演練
修訂草案規定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教育演練,使學生掌握安全常識和火災、地震等意外災害的自救技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能力。
校園周邊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近年來,意外傷害等造成未成年人傷亡事故時有發生。《若干規定(修訂草案)》規定:如校園及周邊發生下列行為時,學校和教師應當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其他教學設施;
(二)尋釁滋事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擾亂教學秩序;
(三)恃強凌弱,脅迫、恐嚇學生;
(四)詐騙、勒索、盜竊、搶奪和搶劫學生財物;
(五)中小學校校園周邊200米之內,開設歌舞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游戲機房等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與教學無關的具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