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不再只是一般的失信行為,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特別是在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后,依法從嚴打擊考試作弊的信號愈加強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行為人參與考試作弊,可能構成以下犯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作弊罪等。當前,時值高考臨近,為進一步凈化高考秩序,提升社會誠信水平,維護公平正義,我院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通過對相關案件的檢索梳理,現選取如下案例進行司法解讀,旨在提示各類考試中作弊行為的刑事風險,倡議廣大考生、家長及相關人員嚴守法律底線,杜絕高考作弊行為。 案例一:為孩子掃障,給自己挖坑 2017年春節前,被告人鄧某通過龍某找到劉某,讓劉某代替鄧某兒子參加2017年高考并許諾報酬。2017年6月,劉某根據鄧某、龍某的安排,在漣源一中考區代替鄧某兒子參加了全部高考科目考試。隨后,鄧某兒子以劉某的代考成績被長沙學院錄取直至案發。2019年某月某日,鄧某因犯代替考試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考生父母在上述案例中動歪心思、走邪路為子女尋找替考的行為看似舐犢情深,實則害人害己。其行為嚴重破壞了考試秩序,損害了誠信公平的社會環境,因而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一方面考生父母已構成犯罪,須領受刑罰。另一方面,考生父母的犯罪記錄也會給本人和整個家庭帶來負面的附隨后果。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如果考生父母是國家公職人員,其將因此被開除。即使考生父母不是國家公職人員,其也會因此次犯罪記錄而受到其他方面的影響。 案例二:眼盯蠅頭小利,背負犯罪記錄 2018年10月某日,被告人秦某、王某通過劉某尋找參加吉林省2018年全國成人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替考。劉某找到尹某(某師范大學在校大學生),尹某又找到付某(某師范大學在校大學生)、張某替考。2018年10月27日,付某、張某代替秦某、王某前往長春市第七中學參加上述考試。張某被當場抓獲。付某、尹某自動到案。2019年1月31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尹某某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付某構成代替考試作弊罪。 本案中,尹某、付某作為在校大學生,不辨是非,法律觀念淡薄,為了賺取介紹費、替考費而從事考生作弊行為,均已構成犯罪。其二人的犯罪行為只是近年來大學生參與考試作弊犯罪的一個縮影。尹某、付某們要為自己的無知和一時貪念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其可能會被迫終止學業。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學生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另一方面,對其今后的就業、入伍都會帶來不利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第八條規定,曾被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養的,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被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得征集服兵役。 案例三:內外勾結環環布局,法網恢恢無一疏漏 2017年5月,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某為非法牟利,糾集孟某某、張某某多人在2017年高考中組織作弊。其中張某負責協助在農安四中考場內安裝用于拍攝、傳送試題的攝像頭,并調試有關裝備。張某某又找到監考老師聞某某配合拍攝、傳送試題。韓某某找來被告人曹某和姜某等四名老師負責答題。期間,韓某又通過網絡購買兩臺發射考試答案的發射器及作弊器50套并對外出售。韓某某還于2017年6月7日高考前夕,安排劉某等人到指定發射點準備接收高考試題及答案。韓某等人準備接收試題前被抓獲。最終,被告人韓某某、王某某等人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本案中,以韓某、王某為首的考試作弊團伙策劃嚴密、分工明確、內外勾結,從網購傳輸試題、答案設備,到向考生出售作弊器材;從入考場安裝偷錄設備,到拉攏監考老師協助偷拍試題、尋找老師作答,再到安排人員架設發射點各節點環環相扣,連續完整,各被告人主觀惡性大,行為性質惡劣,理應受到法律嚴懲。該作弊團伙的犯罪過程看似天衣無縫,犯罪手段似乎無人察覺,但最終都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其為謀取暴利鋌而走險,只能自食其果。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司法解讀,希望廣大考生、家長及相關人員提高法律意識,誠信參與高考,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高考秩序,培育風清氣正的良好社會風尚。最后,衷心祝愿廣大考生在即將到來的高考中都能沉著應對,穩定發揮,取得優異成績,順利邁入大學校門,開啟人生新篇章!
(稿件來源: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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